四川新闻网消息
(王鑫 程兴燕 本网记者 苏俊) 2月28日,曾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张德军见义勇为被自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自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军等五人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判决不公和偏袒被告等为由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应是故意。该案中,张德军为制止实施抢夺行为的胡某和罗军,与现场群众一道打电话报警并驾车追赶,其主观心态是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客观上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据悉,该案中胡某和罗军在实施抢夺行为后,为占有其抢夺钱财和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驾驶摩托车以高度危险的状态疾速行驶,是造成翻车摔落致胡某死亡、罗军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所提原判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上诉人所提原判决不公和偏袒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成都中院认为,张德军为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将其送交公安机关而实施追赶,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而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在刑事方面,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且被告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有必然因果关系。而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认定无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不能依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德军无罪以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公和偏袒。法院因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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