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结婚证》是通向婚姻的殿堂,可有些地方的人不领取结婚证,将宴请亲朋好友吃桌酒席视为结婚,因此双方就成了“合法夫妻”。福建来蓉的黄梅(化名)成为当地“土风俗”的一个牺牲品。“公公”给黄梅26.5万元,可“丈夫”竟举报她是盗窃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都市检察机关是否对她执行逮捕?举报妻子盗窃,公安机关如何取证?疑问重重。根据记者历经半月时间对整个案子调查,昨(16)日,“法制会客厅”邀请几名律师分析此案,解决上述疑问。
□新闻案例
35天前,她因涉嫌盗窃被武侯公安分局拘留;35天后,她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她就是本案焦点人物黄梅,福建人,21岁。
2004年正月初十,黄梅与当地一位比他大3岁的曾姓男子相识相爱,宴请亲朋好友,摆酒席款待客人。他们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将这种方式视为结婚,证明他们已经是“合法夫妻”。当年元月11日,黄梅与“丈夫”一同来到成都发展。“夫妻”二人感情日益恶化,轻则发生口角,重则拳脚相加。
黄梅的律师说,黄梅告诉他:“2005年,丈夫的父亲给了我一张存折,账户上写着公公的名字,并把密码也告诉了我。我到银行取了26.5万元。”2005年7月,黄梅与那男子的关系彻底破灭,二人打起“冷战”。不久,让黄梅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丈夫”一家人向成都市公安局报案称,黄梅盗窃家里钱财26.5万元。
黄梅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2月18日被武侯公安分局执行拘留。此事让黄梅老家亲人异常震惊,几十名老乡签字证明黄梅是“结了婚的”。
3月24日,武侯公安分局做出决定:犯罪嫌疑人黄梅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天,黄梅被释放。目前,此案还在调查中。
□律师说法
焦点一:是否构成盗窃?律师:不是秘密窃取占有行为合法
嫌疑人黄梅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表示,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且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黄梅到银行取得的26.5万,是她“公公”将存折交给她并告知密码后她取得的,“我认为黄梅不是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偷拿她‘公公’的财物,其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占有行为。”李说。
焦点二:是否有支配权?
律师:赠与无附加义务有支配权
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安彬表示,本案中黄梅的“公公”把存折和密码告诉她,实际上双方已构成口头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它形式。一般情况下,需要及时清结、及时履行的一些权利和义务才可采取口头约定。
黄梅“公公”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第190条还规定,赠与人可以附加义务,受赠人应当履行约定义务。
范安彬说,“若黄梅‘公公’在实施赠与行为时无附加义务,那她所取得的26.5万元就有
支配权。”口头约定与本案中黄梅是不是与曾某是合法夫妻无关。
焦点三:为什么不退还?
律师:未判盗窃罪,不能视为赃款
李力认为,公安机关对黄梅是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黄某采取刑拘的强制措施。由于黄梅涉嫌盗窃罪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对黄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样,黄某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不是罪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黄梅取得她“公公”的财物,未经法院判决其构成盗窃罪,就不能视为是其获得的赃款,不得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