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本网记者 姚朔昂) 1月16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第十届人代会第四次会议议案组获悉,为了有效监管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来自宜宾代表团的黄洪浪等11人呼吁,应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立法工作。黄洪浪等代表指出,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存在一定局限,应尽快完善《国有资产法》。
黄洪浪等代表在议案中指出,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正处于过渡和不断完善阶段,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积极探索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系。然而,国有资产管理在体制和制度上的弊端难以在短期内消除,《条例》对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调整明显刚性不足,加之地方国有资产的重组、产权交易非常频繁,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越来越重要和迫切。因此,只有加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立法,才能使国有资产实现依法有效的管理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黄洪浪等代表还进一步提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但它毕竟是暂行的,具有原则性、起步性和过渡性的特点,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表现在:覆盖国有资产范围较窄,只涵盖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而未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烟草、铁道、及金融和国家资源性等国有资产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资产监管主体同经营机构关系尚未理顺、政资还未实现真正分开,监管主体、出资人职责比较模糊;尚未形成对国资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督机制,同时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一部专门的《国有资产法》约束。
鉴于此,黄洪浪等代表提出建议:总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法》继续列入下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尽早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快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产权交易法”、“反垄断法”;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同经营机构的关系,实现政资分开;在立法上,对不同类别的国有企业应分类监管,不应一刀切,在方法、手段、措施上应有所不同,不能仅考虑管理便利和一些短期化的效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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