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经不住引诱,17岁高中生文春(化名)到发廊嫖娼,获悉同龄卖淫女罗丹(化名)悲惨身世后,文春在强烈负罪感的驱使下向警方报案。文春后因举报有功免于治安处罚。近日,该发廊老板被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批捕。 学生寻欢偶遇可怜卖淫女
2006年11月3日晚,高二学生文春途经一发廊门口时经不住老板娘引诱,当晚,他和发廊一个与自己年龄相当的女孩罗丹到宾馆过了夜。
其间,罗丹讲起了伤心事:18岁的她系贵州六盘水人,父母离异,奶奶去世,罗丹由此失去亲情,开始混迹社会。同年10月,罗丹到达州玩,由于身上没钱,在他人威逼利诱下,被迫到发廊卖淫。“我现在好想家,好想回学校读书。”由于老板拒付“工资”,她曾想到轻生。 鼓足勇气举报色情发廊
听到这里,文春震惊万分,他发誓要救出这个异乡苦女孩,当他把这个想法讲出时,罗丹当即感动得热泪盈眶。
“我是在校学生,缴不起数千元治安罚款,万一丑事被捅出去,今后怎样做人?”文春举棋不定。在痛苦思索中,罗丹无助的面孔不断在他眼前浮现,“她本应和我一样坐在教室里听老师讲课呀!”文春决定以报案的方式挽救她! 举报有功免于治安处罚
次日晨7时许,文春将罗丹带到通川区公安分局朝阳派出所报了案,民警非常重视。当天上午,警方刑拘了发廊老板符某、杨某,罗丹被遣返回贵州老家。
鉴于文春系在校学生,有立功表现,警方对其批评教育,免于治安处罚并通知他父亲到场,要求加强教育。文春也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社会各界热议文春事件
四川文理学院一教师认为,青年学生嫖娼反映出少数青少年人生观发生嬗变,不良思想引诱对他们成长产生了不利影响;少数家长对子女的教育管理没有尽责。达州市妇联副主席倪欣表示,文春虽然犯了错,但在关键时刻仍能明辨是非,勇于向邪恶挑战,说明当代青少年主流思想没有问题,如果社会多关心他们的成长,多听听他们的心里话,孩子一定能够健康成长。
申君特约记者谢颖记者路明
(四川新闻网记者) 四川达州17岁高二学生到发廊嫖娼,怕自己的丑事被捅出去日后无法做人,但又想解救身世悲惨的卖淫小姐,痛苦思索后他选择了向警方举报卖淫发廊,因为有这样的立功表现,他被免于治安处罚。
此事在网友中引发热议,四川新闻网记者连线了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所长马皑先生。
记者:警方做出这样一个免于处罚的决定,是对嫖娼行为的纵容吗?
马皑:我认为就这个事情而言不是对嫖娼的纵容,嫖娼是有法律风险的,举报就有点像“黑吃黑”。对于这个个案,这个高中生的行为应该算做越轨,他的举报不管是因为良心发现要解救那个悲惨的卖淫女还是为了逃避惩罚,对于一个涉世未深的孩子来说,都不能将他一棍子打死,好坏的界限不能划的太清。
记者:警方免于处罚的决定是否是执法人性化的表现呢?
马皑:执法人性化的前提是不能牺牲法律。如果法律有规定举报可免于处罚,那么警方的执法行为是合理的。
记者:这个17岁的孩子去嫖娼,主要应该归责于谁呢?
马皑:这不是一个能够简单归责的问题,一个17岁的孩子有性能力,也有自己的判断能力,责任当然主要在自身;学校家长也不可能对一个孩子天天说“你不能去嫖娼啊”;这样一个未成年人嫖娼的个案,总体来说很少见,是个复杂的社会道德问题。(立心)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节选)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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