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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对性骚扰行为尝试进行初步界定外,昨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第一稿)》中还对“夫妻双方财产知情权”增加了可操作性条款———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南京当地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婚内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收入被视为共同所有,但在“知情权”上国家大法缺少明显的可操作性,“比如奖金、加班费或其他可‘有效’隐藏的投资如股市、基金等”,因此明确妻子的“调查”权利,并从法律上赋予银行等单位的“协助义务”是一种进步。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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