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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报推出的“保护您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系列报道”引起了读者极大反响,一天之中接到了几百个咨询电话。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热点问题咨询得最多。本报立即将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反馈给了省劳动保障厅和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相关负责人从法律上对热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并从维权角度提供了维权建议。
关键词:试用期
试用期也能一年一试?
去年11月,郫县的付先生在郫县某物管公司应聘做保安。3个月试用期满后,付先生转正了。今年10月,公司告知付先生,从10月开始,付先生又将重新由正式人员转为试用员工。“公司怎么可能对我们进行多次试用呢?”昨日上午11时许,付先生打进本报热线,想了解公司此种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解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问题比较突出,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试用期内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了新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类问题,《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设置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时,试用期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关键词:合同
合同竟一学期一签?
“我是都江堰一家幼儿园的老师,学校想逃避寒暑假的工资,半学期给老师签一次合同。”昨日上午10时33分,都江堰一幼儿园老师在电话中说。
解析:教师属于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每年都有寒暑假。学校按学期给老师签合同,也没有与相关法律发生抵触。对于以学期为界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值得商榷。四川省在以后制定《劳动合同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时,在调研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这类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明确。
关键词:转正
要求转正为何被解聘?
去年10月,徐女士应聘到成都一家酒店做保洁员。酒店人事部门负责人告诉她们,一般过3至6个月就能转为正式员工了。今年10月23日,徐女士已经在酒店干了整整一年,徐女士等人找到酒店,希望转为正式员工,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酒店不予理会。11月15日,酒店通知徐女士等4人被解聘了,并要求她们11月17日离开酒店。公司告诉徐女士等被解聘人员,解聘理由是她们在酒店闹事。
解析:酒店在录用徐女士她们时,明确说明了“过3—6个月就能转为正式员工”,这就是说转正前的工作时间,属于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也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按照这部法律,酒店也只能对徐女士试用一次,而不能反复试用,却不签正式劳动合同。 记者姚长寿
热线预告
今日,本报将继续开通《劳动合同法》咨询热线028-86969110,劳动者、企业负责人如果对《劳动合同法》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热线。本报将一如既往地带着您的问题,与省劳动保障厅、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共同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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