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四川新闻网 > 四川新闻 > 四川新闻 正文

年底炒掉"合同到期"员工 两类员工可补助


【http://www.newssc.org 】  【 2007-12-11 07:48 】 【来源: 天府早报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继本报推出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报道后,昨(10)日,本报不断接到读者的电话,询问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针对一些企业赶在今年底炒掉“合同到期”员工,劳动部门专家提醒,新法实施前炒人,两类员工可获补助。

  合同期满 企业不再续签

  案例:小王是某企业的合同制员工,今年12月31日合同期将满。12月11日,企业人事部经理告知她将不再与之续签合同,她想知道是否有补偿?

  解析:按照国务院1993年颁布、目前仍然有效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工资。

  同时,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

  跨年度补偿 两段合并相加

  案例:老李所在地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2008年8月,老李医疗期满后,公司提出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老李已在该单位工作了20年零8个月,老李2007年1月———2008年8月,每月的工资均为2000元。他能够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解析: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经济补偿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此下来,老李所得经济补偿应为42000元。    记者侯林利

 

编辑: 陈天乐

[进入论坛]

[打印本页]

·[成都商报] 贪官、二奶穿熊猫装?
·[成都晚报]8旬老人跳楼 孤独所致?
·[成都日报]4万元买回850瓶水
·[巴中日报]“空饷”吃不下去了
·[西南商报]100张门票温暖农民工
·[经理日报]国内钢价大幅上涨
·[四川法制报]“少年江湖”之忧
·[成都日报]汉族成人礼昨重现成都
·[成都日报]四川方言安逸惨了
·[德阳日报]“摩友”助残情谊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