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最近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
随着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公布,广受诟病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正式谢幕退场。
这是一部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暂行条例。当时,我国刚刚开始发育市场元素、实际上整个经济体制还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当改革的战车一步步把计划经济体制越甩越远的时候,尤其是1997年刑法修改取消投机倒把罪后,有关撤销暂行条例的社会呼声便一浪高过一浪。
历史功绩翔实生动
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人,对“投机倒把”一词都不会陌生,这是一种人人皆知的可耻行为,即乘时机非法谋求个人私利。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条例的针对性很强,主要是要遏制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在短缺经济和价格双轨制的双重作用下,社会滋生出一大批“倒爷”。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计划或者走后门,搞到平价的紧俏产品,然后囤积居奇、翻手倒卖,经过环环转手,层层加码,最后以较高价格卖给最终使用者或者消费者,借改革之机掏国家之金,发民众之财。
据当时媒体报道,内蒙古赤峰市一批铝锭,原地未动,被七八家公司从内蒙古倒到深圳,再从深圳倒回内蒙古,最后卖给赤峰电缆厂、每吨加价3000多元,还要外汇支付。
1986年,全国有各种公司36万多家,其中25万多家是在流通领域混饭吃。由于他们的倒腾,冷轧薄钢板4个月内从每吨1600元涨到3700元,铝材从4400元涨到上万元,三个月内翻倒15000元……
卖月球土地涉嫌投机倒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所谓的投机倒把行为,出现明显分化,有的成为正常市场行为,有的则上升至法律规范。
1997年刑法修改,及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温州人郑乐芬成为最后一个以“投机倒把罪”获死刑的人。郑乐芬是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的主角之一,在那场台风式的金钱游戏中,有30万人卷入其中。1991年,她以投机倒把罪被执行枪决。
暂行条例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如“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的”等,已不再属于违法行为;倒卖文物、倒卖发票,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假商品、劣质商品等,已由后续出台的法律法规所规范;“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等,则已失去了存在的现实基础。
当时很多人都就此认为,暂行条例不日也将寿终正寝。但是,暂行条例自1997年后实际又整整运行了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市场上仍然有部分经营活动没有适用法规作为监管依据,比如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仍需要沿用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来监管。
最后一次运用暂行条例,是在2005年10月,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因贩卖月球土地,被北京市工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叫停。之前的2005年9月4日,“月球大使馆”在工商部门注册,注册人李捷声称拥有全部月球,并开始售卖月球土地。
制定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曾两次要求撤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他称此暂行条例为“荒唐条例”。理由是:“如果在计划经济时代制订的为监管计划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仍在市场经济时代继续适用,在做生意、炒股票、炒房产、炒期货、转手转卖早已司空见惯的今天,竟然还继续适用‘投机倒把’来规范经济秩序的话,这是一个天大的法律笑话。”
国务院此次宣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失效,标注的理由是:“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国务院法制办在给全国人大代表的答复中说,将对实践中存在的各类市场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制定《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目前正在抓紧工作,力争早日出台”。
据悉,早在2002年,针对暂行条例显现出的不少盲区与漏洞,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与公平交易局便联合起草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研讨。这份意见稿或许就是正在制定的《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