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交管局发出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决定从今年5月5日开始,全市新增电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同时,要求所有已经办理登记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参加国家标准的安全检验,合格则换发新牌证,不合格则在2010年11月1日起不得在三环路范围内行驶,外籍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绕城高速以内道路。
外籍车禁入绕城高速以内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保障我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交管局决定,我市新增电动自行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总量控制。未取得我市城市道路通行许可标志的电动三轮车禁止在我市绕城高速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免费安全检验换发新牌证
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11月30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我市已办理登记取得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免费实行安全检验、换发牌证。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换发牌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换发牌证的电动自行车,自2010年1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2008年5月1日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且未办理登记取得牌证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不得在我市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的道路上行驶;各区(市)县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经登记,只能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区域的道路上行驶。
禁止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
在城区道路上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场(点),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禁止在道路上乱停乱放。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格取缔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依法严处电动自行车侵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违法停放等违法行为。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责令其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并给予处罚。本报记者 周海波 摄影 张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