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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双方利益 代表呼吁为医患纠纷立法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3-10 23:34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本网讯(四川新闻网记者 代朗)“需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解决卫生法制不健全问题,积极消除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康永恒提出关于加快医患纠纷等卫生法制建设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制建设也有了积极进展。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影响,医疗卫生的改革也走过了一段艰难曲折的道路。近年来,医患纠纷呈现出数量上升和对抗性增强的趋势,在一些地方甚至酿小成大,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康永恒表示,现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较好地体现了立足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质,平等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的原则。“条例出台以后,在处理医患纠纷问题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条例毕竟属于行政法规,协调处理矛盾纠纷的法制权威性明显不足。”

  “针对医患纠纷增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国务院条例出台后有过相关的司法适法解释,但是由于行政法规和法律的不同效能等级,法院只能依法而难以依规审裁医患纠纷,加上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适法选择权过大,一些地方出现了基本相同的案件由于法院法官的适法选择不同而审理结果迥异的情况。”康永恒指出,一些地方还在上位法不健全的情况下,匆忙地将医患纠纷纳入地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等规范的范畴。“对医疗卫生的特殊性缺乏明显把握,存在着将医患矛盾的化解引入歧途的危险。”

  “由于国务院条例的效能等级不如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给了法院法官以适法选择的过大空间,所以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出现了经专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有责任的,采用国务院条例处理,医院对患者的赔偿数额小;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责任的,法院法官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审理判决,医院反而需要对患者给付大额赔偿。”康永恒表示,这种法制规定缺失,责偿倒挂的情况造成的社会危害十分明显。

  “家属拒签手术单,医院拒动手术,惨死手术台的孕妇李丽云,为在以人为本的社会倡导下,法制和道德的结合与分离画下了巨大的问号与惊叹号。”康永恒表示,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终结了医疗卫生改革探索中莫衷一是的医患关系定位的纷争。医患双方不可能是单纯市场活动中你买我卖的消费主体,不可能是平等协商详细约定的合同关系,不可能是单纯利益交易上你得我失的经济关系。

  康永恒建议,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基础,尽快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法》,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列入十一届人大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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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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