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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截止3月底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3-11 09:24 】 【来源: 成都日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黄安定就2007年度个税自行申报和新修订的个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接受专访

  问:12万元以上年所得具体怎样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标准(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核定征收分别包括定率征收、定额征收两种类型,计算方法如下:

  定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定额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全年核定的税额(x)大小分别确定。具体参照下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应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稿酬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当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其中:

  (1)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换言之,要计算填报年所得额,但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按“零”填写。

  (2)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如果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如核定征收率为1%,则年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转让房屋的收入额×5%。

  10、偶然所得,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11、其他所得,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申报时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首先应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情况,如实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目前,纳税申报表已登载到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同时摆放在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其次带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问: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尤其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以前如果有扣缴义务人的话,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少扣缴了税款,纳税人即使知道也不需要太担心,因为自己最多就是补税而已,被处罚的会是扣缴义务人。但按照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必须承担自行申报的义务,如果该申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就不只是补税了,还将面对税务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规定有: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如果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自行申报是不是意味着必须自己到税务局去办理申报吗?

  答:不是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到成都市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其中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的,需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协议书原件;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委托协议书原件。

  问: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法律责任应该怎样区分?

  答:纳税人委托他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该遵守委托的法律关系原则。纳税人不能因为有委托人,自己就可以不承担责任,按照诚信原则,纳税人必须如实将自己所有应税所得项目告知受托人,如果因为不如实告知造成申报不实,其法律责任还是由纳税人承担。

  当然,根据征管法规定,如果是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一些纳税人也很关心完税凭证问题,在这个方面成都市地税局的开具情况如何?

  答:目前,在成都一些已经使用个人所得税基础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税务机关会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其开具和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对没有试点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纳税人也有其它取得纳税证明的办法,如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后开具代扣税款凭证。对按《办法》规定办理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将主动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问:目前高收入者主要集中在哪些行业和个人?

  答:根据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资料,高收入行业主要分布在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公路管理、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足球俱乐部;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高等院校;星级饭店;娱乐业企业;设计院、医院、出版社等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高收入个人主要是: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建筑工程承包人;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大、中学教师;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问:个人自行申报已开始,成都市地税局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答:我局已通过通告,告知纳税人须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同时加强了宣传和服务,在报刊媒体上对申报范围、内容、时间、地点、法律责任等有关事项进行讲解。我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座席已经开通,纳税人可以拨打12366或各地税机关咨询电话咨询有关具体政策。同时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申报信息安全,我们制定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应急预案和保密制度,统一使用总局个税征管系统申报管理,并对申报信息严格限定查阅权限,杜绝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资料滥用、他用、泄密和丢失。

  纳税申报表已登载到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www.cdlocaltax.chengdu.gov),同时摆放在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供纳税人随时免费下载和取用。

  另外,要特别提醒的是,达到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标准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在申报期内主动申报。

  问:为什么要对《实施条例》进行修改?

  答: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国务院决定修改《实施条例》,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

  问: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现行《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与该标准相关的其他内容。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后,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也对其他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主要有:第一,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第二,调整了涉外人员(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问: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是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还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来判断?

  答: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专门下发文件。文件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采写 杨中明

 

编辑: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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