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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第四权 代表建议立法保障舆论监督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3-11 22:01 】 【来源: 四川新闻网

  本网讯(四川新闻网记者 代朗)“舆论监督亟需国家法律和制度保障。舆论监督权作为一项权利内容在我国的法律上至今还没有确立。”人大代表易敏利提出了为舆论监督提供制度甚至是法律保障的建议,并向大会递交了相关的书面材料。

  “舆论监督称作传统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构成之后的第四权,是国家政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脑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显现出越来越强的趋势,在国家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也日益受人关注。”易敏利说,“党的十七大报告更强调指出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舆论监督虽然有很大威力,但它如果得不到法律或是行政制度的支持,在国家权力面前总是显得弱小,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易敏利指出,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舆论监督的现象确实存在,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名誉侵权案显现出一些政府官员以公权对抗舆论监督的现象,即假法律之名行弄权之实。“从2006年的彭水诗案,到2008年1月千里传拘法制日报记者的最牛县委书记,用名誉权对抗舆论监督的事件在基层政府有蔓延之势。面对媒体的监督似乎是越往下越牛,越是基层的媒体我们越难看到批评和负面报道。这样的现实提醒我们,为舆论监督提供制度甚至是法律的保障已经刻不容缓。”

  “2008年初,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公开请各个新闻单位提供近期报道,特别提出要负面的报道,受到舆论的一致称赞。”易敏利表示,“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真正的舆论监督是一种法治基础上的舆论监督,不应来自个别领导干部觉悟的开明,而应该来自体制内制度本身的动力,公民有制度赋予监督的权利,政府有制度规定接受监督的义务。”

  “我国《新闻法》的立法已酝酿多年,但由于一些根本性的体制问题制约,短期内立法的条件可能还不成熟,退而求其次,在行政权力框架下建立一种制度性保障似乎更为现实可行。”易敏利认为,根本的办法是解决新闻立法问题,即呼唤已久的《新闻法》或者是《大众传播法》或《舆论监督法》等。“政府权力框架内部应建立一套舆论监督的保障制度,包括保护和规范媒体的新闻监督,约束政府部门接受监督。”

  “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新闻法》的出台不仅将是我国新闻工作的重大进步,也必将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进程的一座里程碑。”易敏利建议,当前应开始着手对《新闻法》的一些基础性课题进行研究,如舆论监督主体和舆论监督对象问题等,在条件成熟后参照国际上已经十分成熟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新闻法》,作为民主监督体系的基本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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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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