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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翻窗私闯单身女人家 护卫被逮捕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3-13 07:59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太可怕了,我现在连家都不敢回!”26岁的张小姐家住高新区某高档小区,16天前的早上,一直独居的她一觉醒来发现房间窗户被打开,房内留满杂乱无章的脚印。张小姐赶紧报警,警方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在凌晨制造“恐怖”的不是别人,正是小区值班护卫李某。李某自称翻窗入户是“排查隐患”。昨日,高新区检察院以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对李某执行逮捕。

  A、事件回放

  深夜翻窗入户护卫“排查隐患”?

  张小姐是成都某公司白领,去年底,她倾其所有积蓄,购买一套80多平方米的住房。张小姐想到小区护卫24小时值班,又有红外线监控,因此一直相信居住地很安全。可上月25日早上,她像往常一样起床准备上班时,无意间发现客厅窗户大开。“明明我睡觉前关闭了所有窗户,咋个又打开了?”她再一细看,睡觉前反锁的防盗门同样洞开着,客厅和另一间卧室地面上,残留着杂乱无章的大脚印。

  “天哪!要是自己卧室没反锁,还将发生什么事?”张小姐越想越后怕,随即拨打小区物管公司负责人的电话。事情严重!物管方马上向高新警方报了案。民警现场勘查后发现,张家防盗门完好无损,客厅和卧室并无翻动痕迹,也没有物品丢失。“难道是内贼?”警方调取小区录像资料发现,一年轻男子曾在凌晨2时许,独自从张家离去。经物管方辨认,从张家离去的男子系护卫李某,事发时他恰好当班。李某承认了翻窗进入张家,并自称“排查隐患”。在发现并无隐患后,他很快离去。李某认为自己只违背了物管公司的管理规定,并未构成犯罪。

  B、各方看法

  居民: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好说

  昨日上午,记者在张小姐居住的小区看到,开发商为美化环境,在每个单元阳台外安装了一道用以遮掩空调外机的金属片,金属片像楼梯一样从楼底延至楼顶。“楼梯”与张家的卫生间透气窗紧邻。李某正是利用该“楼梯”和透气窗进入房内。张小姐说,现在她脑海中老是浮现出那一排排脚印,弄得她再也不敢回家住,至今还借住在亲友家。

  此事在小区内就像引爆了一枚重磅炸弹,女住户从那以后都不敢独居家中。提及此事,居民何女士说,即使李某是善意进入张家,但他选择深夜翻窗入户的做法肯定不对,司法部门应该对其严惩。也有少部分业主认为,李某当时正在值班,具有特殊身份,在无法举证其具有犯罪目的前,他只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物管公司:公司始终支持法律裁定

  据小区物管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司明确规定,物管人员急需进入业主住宅时,必须经公司内部备案,并由两名以上管理人员一道,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方能进入业主家。李某为何深更半夜翻窗进入张家?物管公司负责人至今也没弄明白。他们对此事表示遗憾,认为李某若涉嫌犯罪,该受什么样处罚他们都支持法律裁定。

  C、专家声音

  支持方:私密场所严禁他人入侵

  昨日,记者从高新检察院获悉,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批准了对李某执行逮捕。具有值班护卫的特殊身份,在司法机关无法举证其入室行窃或从事其他犯罪前是否该逮捕?此事引起了成都法学界热议。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莫晓宇认为,李某的行为虽未产生物质性危害结果,但他选择深夜攀爬进入张家,已对张小姐造成了精神恐惧。住宅是公民最隐秘的安身之所,任何人不得非法进入。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强调的是犯罪行为本身,并没强调行为结果。即使司法机关无法举证李某进入张小姐家带有犯罪目的,也不影响其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司法机关能查证李某带着盗窃或其他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反对方:无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西南民大法学院副教授侯斌则持相反观点。侯斌承认李某的行为已对张小姐精神上造成伤害,但其产生的后果并不严重,在未举证李某入室带有盗窃或其他犯罪目的前,其行为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还没上升到犯罪程度。侯斌认为,刑法调整的是产生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当其他法律对其行为不能调整的情况下,才能上升定性为犯罪。如果把一般违法行为结果采用刑法来调整,无疑有些牵强。

  高新检 记者 王仁刚

 

编辑: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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