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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口了小区“保安”叫“秩序维护员”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3-29 11:45 】 【来源: 成都晚报

  (记者熊德壮)“物管公司”以后得叫“物业服务公司”了,小区“保安、保卫员”则统一称谓为“秩序维护员”。记者昨日从市物管协会获悉,该协会日前出台《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相关称谓的指导意见》,对我市物业服务相关行业称谓进行了规范。

  根据指导意见,“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称谓为“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物业项目管理处”统一称谓为“物业项目服务中心”;“保安、保卫员”统一称谓为“秩序维护员”;“保洁工、绿化工”分别统一称谓为“环境维护员、绿化维护员”;“维修工”统一称谓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护员”;“物业管理费”统一称谓为“物业公共服务费”。

  市物管协会表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物业服务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并无“保安费”的表述。

  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业主及使用人也沿用这种称谓。但是,由“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等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有着本质区别。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以往也曾出现过业主以“保安”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所以将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

  市物管协会提醒,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秩序维护”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以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规避企业风险。

 

编辑: 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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