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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园条例》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39条规定,在公园内有堆放杂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排放污水、烟尘或其他有害气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袋(盒)、口香糖等废弃物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40条规定,在公园内有擅自攀爬、移动、刻划、涂改或其他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等公园设施的行为;攀折花草树木,采摘花卉、果实,损害树木、草坪等植被;擅自捕捉动物或捕捞水生动植物的,责令其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可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41条规定,携带猫、狗、蛇、猴等动物入园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