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将得到有效遏制和解决。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向各地发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工商机关遵照执行。
防止同案不同罚
省级工商机关应切实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各级工商机关应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负责人表示,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5种情况将被重罚
《意见》规定,当事人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当事人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本报记者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