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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燃放禁改限 本月召开立法听证会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4-17 09:22 】 【来源: 成都晚报

   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昨日公布了《成都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并拟定于本月下旬召开立法听证会。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听证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市民对我市实行烟花爆竹“禁改限”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成都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www.cdlao.chengdu.gov.cn)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燃放时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存放重量超过三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场所

  《征求意见稿》还专门对禁放区域作了划定,下述区域或场所都被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储存仓库、文物保护单位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等。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禁放范围,应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看护。

  销售规定: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征求意见稿》规定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等。《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购、销售未粘贴有规定封签的烟花爆竹的、不按照规定销售等行为,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销售许可证,并在五年内不得向其发放销售许可证。

  ○特别提醒

  听证会人选 从报名者中随机抽定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市民,均可于4月21日前向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报名。听证会人选,从报名者中随机抽选。此外,市民还可以点击 www.cdlao.chengdu .gov.cn阅读征求意见稿全文,于本月30日前把意见通过网络回复或书面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邮寄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邮政编码:610012。

  记者 刘祎 杨柳  

 

编辑: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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