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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7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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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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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盗窃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内文物的被告人杜廷书等四人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至四千元。
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川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9月16日确定位于长宁县万岭镇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明、清时期龙吟寺石刻造像属全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杜廷书通过刘大华等人介绍与被告人胡万民取得联系,被告人胡万民到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龙吟寺实地查看佛像后,意欲购买,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胡万民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三尊佛像头。被告人杜廷书收到被告人胡万民给付的部分款项后,约集被告人周思均、周成容携带工具于2007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乘摩托车到龙吟寺附近公路,被告人周思均负责看守摩托车和“望风”等工作,被告人杜廷书、周成容上山盗窃三尊佛像头。三被告人盗窃得三尊佛像头后,由被告人杜廷书、周成容连夜将三尊佛像头送到长宁县长宁镇共和街交与被告人胡万民,被告人胡万民将剩余款项支付被告人杜廷书。被告人胡万民通过唐昭付等人介绍、联系,将三尊佛像头以4500元的价格卖与四川省泸州市曹某等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7年7月17日将被盗三尊佛像头从泸州市追回。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文物鉴定结论书,认为被盗割的横三世佛造像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龙吟寺石刻造像”最主要且最具代表性的石刻造像,该造像造型生动、雕刻细腻,是研究我省佛教石刻艺术的重要实物资料,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长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廷书等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盗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龙吟寺石刻造像的一部份,应按盗窃中其他严重情节处理,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邵子强、吴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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