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四川新闻 > 四川新闻 正文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二审不能加重附加刑罚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6-13 17:48 】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于12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刑事案件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对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该司法解释强调,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审判实践中,全国法院对主刑范围内掌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认识一向明确、统一,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对这一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附加刑领域,在认识和做法上不尽一致。

  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使得上诉不加刑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上诉不加刑原则,不仅适用于主刑,同时也适用于附加刑领域。为此,被告人的上诉权也获得了进一步的保障。

 

编辑: 赵冀华

[进入论坛]

[打印本页]

相关报道

相关评论

·[成都商报]地震房屋损毁损失谁担?
·[成都日报]大熊猫!孩子们笑了!
·[成都晚报]微笑 装上假肢还要绽放
·[攀枝花日报]别怕,我来为你疗伤
·[乐山晚报]两次自残 小偷终落法网
·[乐山日报]"万人祈福"首发团抵乐
·[经理日报]寻找中国的沃尔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