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前夫是否有权请父母代行探视小孩的权利?近日,武侯法院对这起成都首例“委托探视权”案作出宣判:作为原告方的前夫,不能请其父母代为行使探视权。但因为原告方的特殊身份,其探视子女时,作为被告方的前妻应在探视时间上予以配合。
“我在探视孩子不方便的时候,想请我的父母代行这种权利。”今年3月,在外地工作的魏某向武侯区法院提请诉讼称,他与被告甘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清(化名)随女方生活,他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并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教育费。作为小清的父亲,他有义务和权利探视孩子,给予孩子父爱。但由于自己在外地工作,身份也比较特殊,与孩子团聚的时间有限,在他不能探视孩子时,想请求法院判决由孩子的爷爷奶奶代为探视。
对于前夫提出的该请求,甘某表示不同意。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探望子女的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原告魏某要求由其父母代其探望子女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武侯法 记者李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