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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受灾居民买房 契税至少减两成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7-12 06:38 】 【来源: 成都商报

  省政府公布支持灾后恢复重建47条政策,涉及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管理等10个方面

  城镇居民的住房被地震震垮,土地使用权将受保护;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契税减半征收;因地震遗失的房产证、结婚证等将免费补办;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昨日,四川省政府正式公布《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从财政、税收、金融、国土资源、产业扶持、工商管理、就业、社保、粮食等10个方面提出47条支持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其中许多与企业、个人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减免收费】

  补办房产证结婚证等免工本费

  《意见》提出,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婚姻登记证、房屋所有权登记证、老年优待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工商(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免收工本费;免收汶川、北川、都江堰等18个重灾县(市)灾后重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收养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管理类和其他收费,运输帐篷、活动板房,以及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的救灾物资、经乡镇以上政府统一组织运输临时转移安置和集体返乡受灾群众的车辆,凭救灾物资调拨单和运管部门开具的派车单可免缴通行费,免收重灾区营运旅游汽车客运附加费。

  【税收优惠】

  重灾区企业招当地失业职工

  每招一人每年减税4800元

  税收政策方面的主要内容是,经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或其他住房,分别按法定税率减半和80%征收契税;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的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社会保障】

  因灾停产企业职工自主创业有补助

  社会保障方面,受灾企业可在1至3年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对参加失业保险且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单位给予职工培训补助,并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生产条件的受灾困难人员实施定期定量的临时救助。继续实施对“三孤”人员的救助政策,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

  【就业援助】

  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就业

  就业援助政策方面,将地震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优先安排灾区劳动者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有就业去向的灾区城乡劳动者实行免费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对赴境外务工的灾区劳务人员实行免费定向、订单培训和派出服务,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优先安排灾区毕业生参与“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部队在高校毕业生中录取士官等国家项目。

  【国土资源政策】

  城镇居民住房垮塌土地使用权受保护

  国土资源政策方面的主要内容是,对纳入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的城镇、农村居民点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产业项目用地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受灾县(市、区)原有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以继续使用,其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直接上报省政府。

  城镇居民原住房垮塌或严重受损,经法定机构认定不能继续使用应拆除的,在拆除和重建前,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建设(房管)部门应当现场完成对原居民土地使用权属的调查和确认,并记录存档备查;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原地重建和涉及土地调整、置换或改变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保护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灾区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已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

  【产业扶持】

  不适宜发展工业可建“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

  产业扶持方面,大力支持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并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环保建材、商贸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支持重灾县(市)恢复重建工业区,不适宜发展工业的灾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恢复重建期间,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实行直购电试点。

  金融政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成都、绵阳、德阳、雅安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限额;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成都、德阳、绵阳等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评、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

  工商管理政策方面,包括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等,同时实施商标战略,认定一批对灾后恢复重建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灾区企业商标为四川省著名商标,并以灾区内“百亿工程”企业为重点,积极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推荐认定一批中国驰名商标。

  【重建基金】

  整合多项资金建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财政政策方面,《意见》要求,省和受灾市(州)、县(市、区)三级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国家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区恢复重建。三年恢复重建期间,对受灾严重且财政减收较大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给予过渡期财力补助。整合省直各部门基本建设投资,协调并调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基本建设投资和结构,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启动应急项目,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省级现有的各项贴息资金,对恢复重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公司)贷款、企业(公司)债券给予贴息或部分贴息。

  《意见》还提出了其他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恢复重建,鼓励外地企业在灾区投资办厂、兴建各类服务设施。参与灾区恢复重建的对口支援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全面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本报记者向朝阳

 

编辑: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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