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四川新闻 > 四川新闻 正文

因灾暂时失岗职工可领失业保险金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7-19 05:38 】 【来源: 成都日报

  (记者 张婷婷)参加失业保险的灾区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其暂时失去岗位的职工,可预先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

  自主创业

  可一次性领取保险金

  为积极预防企业因灾规模性裁员而影响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意见》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灾区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其暂时失去岗位的职工,可预先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受灾企业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上年实际缴纳保险费总额30%,用于开展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基金还可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灾区失业人员代缴医疗保险中的单位缴费部分。灾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可一次性获得3000元创业补助金。

  灾区零就业家庭

  至少一人就业

  地震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等,将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意见》提出的这一举措,扩大了就业援助范围,体现了就业援助力度的加大。《意见》同时还规定,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对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招用灾区劳动者,鼓励灾区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公务员考录,受灾地区毕业生优先。

  因灾停产歇业企业

  可缓缴社保

  为了依法维护受灾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意见》规定,灾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缴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下调期限1—3年,视企业恢复生产情况,由参保关系所在地政府确定。据介绍,我省将在灾区实施社会保险特殊政策,对灾区给予社会保险政策扶持。《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报道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