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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过年爆竹啥时可以放哪里可以放 请你提意见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8-30 06:47 】 【来源: 成都日报

  最快在明年春节,我市将有望对烟花爆竹燃放“解禁”,这意味着市民将可以在爆竹声中欢度春节——在日前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对《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二次审议。

  结合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拓宽立法渠道,提高公民参与度,广泛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现将《规定(草案修改稿)》主要内容刊登,希望广大市民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于9月10日前将意见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民西路10号),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邮箱:srdfgw@163.com)。

  关于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至初六和正月十五你同意吗?

  [规定摘引]

  规定草案第五条规定:农历除夕至初六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我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观点PK]

  观点1:烟花爆竹燃放后产生的大量烟雾消散很慢,不利于环保,所以燃放时间不宜太长。考虑与春节休假相结合,规定为“农历除夕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比较恰当。

  观点2:时间有点短,不能尽兴。春节与元宵节之间不能够连续放烟花,节日氛围不够。

  [征求意见]

  你赞成这个燃放时间的规定吗?你有没有新的燃放时间建议?其理由是什么?

  关于禁放区域

  到底哪些区域不能放?

  [规定摘引]

  规定草案第六条规定: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军事设施周边、文物保护单位、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仓库等场所;(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五)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观点PK]

  观点1:应当设置禁放区域,尤其是特殊区域要保证安全。而且,燃放的行为也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观点2:既然是营造传统的节日氛围,就应当全面开放,哪里都可以放。

  [征求意见]

  你是否赞成设置禁放区域?其理由是什么?禁放区域是否还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有什么理由?

  关于燃放规定

  不得在阳台窗户房顶燃放你赞成吗?

  [规定摘引]

  规定草案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以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观点PK]

  观点1:为了防止发生火灾,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应当限定燃放的地点和行为,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观点2:约束太多,这样规定,我们很不方便,也不好耍。这样规定,也不好管理。

  [征求意见]

  你是否赞成上述燃放地点和燃放行为的禁止规定?你对此有何看法?请说明理由。

  关于处罚规定

  违规经营者最高罚10000元合理吗?

  [规定摘引]

  规定草案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销售许可证,并在五年内不得向其发放销售许可证:(一)采购、销售规定品种、规格以外的烟花爆竹的;(二)采购、销售未粘贴有规定封签的烟花爆竹的;(三)不按规定的时限、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征求意见]

  你认为该不该处罚?处罚轻了还是重了?哪些行为还需要处罚?哪些行为不需要处罚?本报记者 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