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频道 四川新闻频道 成都新闻 四川新闻频道 市州新闻 四川新闻频道 本网原创 四川新闻频道
您当前的位置:四川新闻  >  本网原创
四川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http://www.newssc.org】 【2017-04-11 15:55】 【来源:四川新闻网
推荐阅读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11日讯(记者 周子铭)4月1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为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进一步规范了枪支弹药的依法管理。

  据了解,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精心组织、深入开展了缉枪治爆专项行动,仅2016年全省共收缴枪支7917支、各类子弹22万余发,收缴炸药近16万公斤、雷管29.8万余枚,破获涉枪涉爆刑事案件97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393人。虽然四川通过专项行动,最大限度消除各类枪爆安全隐患,全力构建枪爆物品管控新机制,坚决遏制持枪、爆炸恶性犯罪案件高发势头,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历史原因及部分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四川非法持有、私存、改制枪支,网络贩卖枪支及零部件,非法持有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问题仍较突出,潜在社会隐患不容忽视。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大力整治我省非法枪爆问题,省公安厅领导也多次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消除枪爆隐患,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力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枪爆物品,持续推进缉枪治爆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2017年3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通告对违法行为、量刑标准、责任追究、从严惩处和举报奖励做了详细的规定,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枪爆物品,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解读

  《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但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特别对非法储存、持有枪支、爆炸物品不认为是犯法。通告对违法行为及量刑标准做了详细的宣传,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主动上交非法持有的枪爆物品。

  一是向广大群众宣传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改制射钉器、射钉弹。

  二是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简单地说,只要非法拥有一支火药枪,或者两支打鸟的气枪,就构成犯罪,就会被判处刑罚。让广大群众明白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以提高法律意识。

  三是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或者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的,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国家对爆炸物品实行严格管制,爆炸物品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合法全规,从前款规定看,只要有违法犯罪事实就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非常严厉。包括个人捡拾的爆炸物品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一旦自己私存就构成违法,超过上述数量的构成犯罪。

  四是《通告》专门列举了利用射钉器非法改制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射钉器、射钉弹是非常容易获取的,有些人通过简单改制就成为枪弹,用于打猎打鸟,不认为是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非常大。此内容就是让群众认识到用射钉器、射钉弹改制为枪支弹药是违法犯罪,持有和使用也是违法犯罪。

  五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携带爆炸装置的,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是明确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制造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别人员随意在互联网上发布、转载有关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制造方法,有的为了摆酷拼接、复制图片及资料,介绍制造爆炸装置及枪支的方法,这些都会受到法律追究。

  七是明确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八是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期限。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九是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凡举报有功的,给予200元至2万元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是以公检法名义联合发布,增强《通告》对打击涉枪涉爆犯罪,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权威性、严肃性。

相关新闻
[记者 周子铭 编辑:邱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