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土地流转费 自贡村民小组状告农业开发公司

2017年04月19日 11:31:57
来源:四川新闻网
崔青 记者 徐昭磊 编辑:邱令璐

  四川新闻网自贡4月19日讯 (崔青 记者 徐昭磊 )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编制印发的《2016年度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向各媒体发布介绍。希望让广大市民群众以此书为窗口,更为权威、详尽地了解产权保护工作,当产权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2013年,自贡自流井区荣边镇程佳村第一村民小组经过村民及户长大会同意,将土地预交付给某农业开发公司。2014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程佳一组将216.59亩村民承包土地集中出租给某农业开发公司,并约定了流转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和合同期满后的复垦费、协调调整费;如某农业开发公司未按约支付土地流转费,程佳一组有权收回土地并要求赔偿损失,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承担5万元违约金和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双方签订合同当日,程佳一组将土地交付给某农业开发公司。后该公司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至程佳一组提起诉讼时尚欠土地流转费103606.43元。程佳一组在要求某农业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无果后,向法院向法院起诉该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业开发公司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程佳一组支付土地流转费,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程佳一组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根据合同约定,某农业开发公司尚拖欠程佳一组土地流转费103606.43元,并按约定应支付土地复垦费、土地协调调整费。同时,由于某农业开发公司的违约延误了种植季节,应赔偿程佳一组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及违约金均属违约金性质,合计总额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遂判决:解除程佳一组与某农业开发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某农业开发公司将承包土地上的相应附着物搬迁、拆除并将土地交还程佳一组;某农业开发公司给付程佳一组土地流转费、复垦费、土地协调调整费、违约金和因延误种植季节给程佳一组造成的损失合计357975.06元。

  案例启示

  第一,土地流转应签订书面协议,就流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流转费的计算和支付、相应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进行见证。

  第二,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严禁从事非农建设、破坏耕作层、破坏耕地等侵害农民长远利益的行为。

  第三,土地流转双方应根据土地质量、产出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合理确定流转价格。流转期限较长的,应当建立价格调整机制,明确约定调整时限和幅度,分时段确定流转价格。

  第四,土地流转合同期间,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不支付流转费的相对方,村组及成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相关损失,对破坏农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对方恢复土地状态和用途,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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