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自贡4月19日讯 (崔青 记者 徐昭磊 )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编制印发的《2016年度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向各媒体发布介绍。希望让广大市民群众以此书为窗口,更为权威、详尽地了解产权保护工作,当产权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林某、赵某系林某乙父母,林某甲、何某系林某乙兄嫂。1993年8月,林某、赵某以林某乙名义申请在赵某所有的平房顶上增建一层共三间房屋。经审批后由赵某组织筹集资金,林某负责施工,雇请亲朋好友帮忙,在家庭成员参加下自行修建。该房屋完工后以林某乙名义于1995年4月取得房产证。上述房屋建成后由双方当事人分配居住。2011年11月9日,林某、赵某、林某甲、何某向法院诉请:判令将房屋以家庭共同共有财产按5份平均分割。另查明,林某甲于1987年因参加工作户口已转为城镇户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的房屋系非成套住宅房屋,在申请增建讼争房屋时虽以林某乙名义申报,但并未申请新增宅基地,是在赵某原平房屋顶上增建而成,并由赵某筹集资金和建房材料,林某负责施工,亲朋好友共同参与才完成修建的,该房屋实为赵某、林某与林某乙的家庭共有财产。林某甲于1987年因参加工作户口已转为城镇户口,而本案讼争房屋是1993才申请修建的,林某甲已无权再申请修建农村房屋,故林某甲与何某并非本案讼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从尊重历史成因、农村风俗习惯及兼顾公平角度以及从讼争房屋的构造、现状及当事人生活、使用之便利的角度考虑,林某乙个人可分得二间房屋,适当多分,符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情理。因林某现已死亡,对其享有的份额暂记载于赵某名下,由赵某分得一间。
案例启示
第一,农村村民在申请建房时,对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修建的房屋,应将所有房屋共有权人名字及份额登记于建房审批表,而不应仅以一人名义申报。若以一人名义申报的,在房屋建成后应及时对其他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房屋产权及份额另行书面约定,明确每个家庭成员所有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条件允许的应对书面约定进行公证。口头约定的,可以邀请邻居或村委会干部等非利害关系人进行见证。
第二,在建房中出资出力但未登记于建房审批表及其他产权凭证的农村户籍家庭成员,应妥善保留出资凭证,或请他人进行见证。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农民的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权利。已从农村迁出户籍的家庭成员,不能享受修建房屋的申请权;户籍迁出农村后在以其他家庭成员名义申请的房屋扩建中出资的,不能再享有扩建房屋的所有权,故在出资时应书面明确是赠与或借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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