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企业法人获刑三年

2017年04月19日 11:38:08
来源:四川新闻网
崔青 记者 徐昭磊 编辑:邱令璐

  四川新闻网自贡4月19日讯 (崔青 记者 徐昭磊 )近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编制印发的《2016年度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向各媒体发布介绍。希望让广大市民群众以此书为窗口,更为权威、详尽地了解产权保护工作,当产权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自贡某机械制造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梁某某,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输送机械设备及配件等。2012年,因该公司对外投资、归还企业贷款借款等活动需要资金,被告人梁某某便安排该公司员工邱某、曾某、胡某等人,在成都、自贡等地广为传播该公司高息借款的信息。自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某机械制造公司以支付1分至8分月息的方式向尤某、邓某、刘某、曾某等21人吸收资金4.98亿元。梁某某明知尤某、邓某、刘某、曾某等21人有向亲戚朋友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的情形而予以放任。至案发时止,该公司已向上述人员归还本金2.8亿元,支付利息1.09亿元,尚有约1.1亿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机械制造公司为解决生产经营和归还贷款、支付借款高额利息等所需资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安排、指使、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退赔未归还金额;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启示

  第一,经济主体要做到依法经营、合法融资。经济下行压力下,许多经济活动主体为求生存发展,客观上具有强烈的融资需求,但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民间借贷。融资行为应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并通过正常途径,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将可能因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社会公众应谨慎投资,不被高息诱惑。被害人或在高息的诱惑下,或基于对亲朋好友的信任,对借款单位或个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债权债务等关键信息并不了解知悉的情况下,失去理性盲目投资;有的被害人虽然能认识到其中的巨大风险,但在高息的诱惑下,抱侥幸心理,甚至不惜借款或者贷款进行投资,最终导致血本无归甚至负债累累。投资应合法、谨慎、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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