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广安5月12日讯(田祖国 记者 熊强)5月1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的关于办理妨碍公务罪中袭警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近年来,人民警察(包含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司法警察)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依法执行职务犯罪的执法过程中,屡屡遭到暴力抗法。为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确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障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关于办理妨碍公务罪中袭警案件的若干意见。
“去年,在广安市武胜县发生的恶性袭警事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性质非常严重。”据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程钢介绍,袭警案件受案后由市公安局直接办理,侦办公安机关报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属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属基层法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合时宜的,由市检察院商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应当适时介入,派员指导办案,参加案件讨论,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提出意见,确保证据收集和证明标准的统一。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袭警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审查后应当及时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避免久拖不决。
同时,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袭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市检察院;检察机关拟对袭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拟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应当报市检察院审查决定。袭警案件受侵害主体包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
| 本网(平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
四川新闻网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