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物可能污染土壤受罚 泸州企业状告环保局被驳回

2017年08月30日 06:40:32 来源:四川日报
记者 刘春华 编辑:覃贻花

  【案件点击】

  为了防止污染土壤的环境安全隐患,环境执法机关有权对工业废物的处置实行严格监管。8月29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泸州市纳溪某公司在处置工业废物过程中,因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存在污染环境安全隐患。某公司既不按环保部门的要求整改,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反而将环保部门告上法院,但最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该案近日被省法院列为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环境审判13起典型案例之一。

  2014年7月,泸州纳溪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当地一家竹浆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竹浆纸业有限公司的碱回收附产品白泥进行资源化处置,处置后的白泥系工业固体废物。2015年9月,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自当年6月起,将处置过的白泥1000多吨,露天开放式堆放在纳溪区大渡口镇其租用的货场内,未采取防渗、防漏、防尘、防雨等无害化处置措施,堆放边缘与周围耕地土壤比邻接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于是向某公司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其在当年10月1日前将堆放的白泥转运至规范的堆场。

  9月底,某公司书面承诺在2015年9月30日24时前将堆放的白泥全部转移。然而,当年9月底和10月中旬,纳溪区环保局两次对货场白泥堆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白泥并未被转运。为此,纳溪区环保局对某公司处置造纸工业固废白泥的生产车间及其设施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14日,查封物品就地存放于原告生产车间内。同年11月2日,纳溪区环保局又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行政处罚。然而,截至查封期限届满,某公司既没有对白泥堆放情况进行整改,也没有缴纳罚款。2015年11月13日,纳溪区环保局将查封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14日。

  2015年11月,因不服行政处罚,某公司将纳溪区环保局告上法院,但其诉讼请求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法院驳回。去年3月,某公司又因不服被查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纳溪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查封令》。纳溪区法院认为,纳溪区环保局的行政查封行为虽然存在细小瑕疵,但是某公司在查封期限届满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如果继续生产将持续产生违法堆放行为,固体废物白泥就可能对土壤等环境的污染扩大危害后果,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而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实属必要。因此,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某公司服判未上诉。

  【法官说法】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强调,土壤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为了防止污染土壤的环境安全隐患,对工业废物的处置实行严格监管是环境执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某公司露天开放式堆放固体工业废物白泥数量达1000多吨,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防尘、防雨等无害化处置措施,对土壤等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保机关对破坏土壤等生态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查封是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体现,人民法院坚决予以支持,本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行政查封令》的诉讼请求即是例证。

  同时,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也指出了环保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存在的告知起诉期限不当及延长查封期限的理由不当两处瑕疵,这正是法院监督环保机关严格执法的体现,有利于规范环保机关的环保执法行为,让环保执法在严格、规范、有序的前提下运行,从而依法、规范、有力的惩治污染、破坏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报记者 刘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