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31日讯(记者 周子铭)8月3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案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近日,四川高院全面修订《关于全省法院案件评查的规定》。此次修订对体例结构、内容规范、评查要求等进行了全面更新,规范细化了评查机构及人员、评查方式及标准、结果运用及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首先是健全评查机构,扩大评查范围,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评查工作部门,细化了评查机构职责清单,将审判监督、国家赔偿、信访举报、纪检移送的案件都作为评查案件的来源,扩大了评查范围。同时拓展评查形式,致力于实现案件评查的全员覆盖、全程监督、全域管理。
其次是规范案件评查流程,确保评查质量。将评查对象提炼为案件质量、庭审、裁判文书三类(简称为“三评查”),同时针对“三评查”的不同特点,科学设置评查流程,确保评查质量。细化评查内容及标准,要求从审理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增强评查的目的性、操作性。
延伸评查效果,实现专业化审判质量评价与绩效考核、司法责任追究的有效衔接。注重评查结果的运用与延伸,增加了办案质量考核制度,明确要求经内部公示、申辩异议后,将评查结果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整改纠错制度,将自查、评查、纠错、整改贯穿案件评查的全过程;健全了移送报告制度,对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该院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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