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驾校学员考科目三死亡 家属:他做过心脏手术

2017年11月20日 09:25:08 来源:成都商报
记者 张杨 编辑:邱令璐

  当事人

  未申告有器质性心脏病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需在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不过,医疗机构的体检项目共7项,分别为: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肢、下肢、躯干和颈部,并不包括上述疾病。上述疾病由当事人申告。

  由驾校提供的一份“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也显示,以下几种情况考驾照前必须申告: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精神性药品成瘾尚未解除。

  李超华有心脏病,达州市佳翔驾校的教练称对此不知情,从李超华平时说话和乐观的态度来说,不像心脏有问题的人,也没有听说过他有心脏病。成都商报记者通过翻阅李超华的体检资料发现,李超华在是否有疾病申报这一项中,勾选了不具有器质性心脏病等几大疾病的选项。

  达州市车管所工作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在体检的身体条件证明表上,当事人如在申请人填报事项中,没有申告自己有器质性心脏病,在不如实申告的情况下,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

  查出死因

  才能明确担责情况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介绍,通过整个事情来看,李超华在自己的身体条件证明表中,并没有申告自己患有心脏病,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李超华在驾考当中死亡,目前因为没有尸检,也没有具体的死因。如果是心脏出现疾病导致死亡,并且自己隐瞒病情报考驾照,责任应在李超华本人。报名的驾校提供培训服务,考试的驾校提供考试服务,在整个过程中,报名的驾校和考试点驾校从法律程序上不存在责任。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健介绍,从整个事情的经过看,必须要对死者进行尸检,拿到尸检报告之后,才能进行客观性的责任判断。从目前情况看,事件最终的走向有两种可能。一是家属配合警方做尸检,查出死因后,按照法律程序,驾校、考试的驾校以及死者本人负责多少,才能进一步明确;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家属放弃死者尸检,存在举证不力。如最终查不出死亡原因,整个事情由谁担责便说不清。

  成都商报记者 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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