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一单位门前装地锁称获交警同意 交警部门:没那回事

2018年04月14日 10:43:03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余开洋 编辑:邱令璐

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前的地锁

  四川新闻网达州4月14日讯(记者 余开洋 摄影报道)现在汽车多、车位紧张,一些个人和单位为了抢占车位也是想尽了办法。近日,有网友向四川新闻网记者反映,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前,“私自”安装在马路旁边的地锁,不仅影响市民出行甚至存在安全隐患。4月10日,四川新闻网记者来到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看见在离道路不远处共安装了10把地锁(4把已弃用)。对于“私自”安装地锁这一说法,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安装地锁是交警部门的建议,并通过交警部门同意才安装的;对于这一说法交警部门却表示否认,称没那回事,并表示“私自”安装地锁属于城管部门管理范畴。

  走访老城区私自安装地锁情况 市民担忧安全隐患

  针对网友反映的情况,四川新闻网记者来到达州老城区,在部分街道看到私自安装地锁的情况并不少见。在黄马湾路段,其中一个路口停满了车辆,道路一边更是设置了各式各样的地锁、地桩。“白天还好些,晚上这两边都是车。这条路晚上没有路灯,如果安装的地锁上没有停车,很容易把人绊倒。”住在这段路的居民张大爷说,他们居住的房屋,是早期开放式的老式居民楼,没有业委会,没有物业管理,没有修建地下停车场,近几年买车的人越来越多,停车就成了大问题,也没有划停车位。一些居民为了有停车位,就擅自安装了地锁、地桩把车位占为已用。“万一发生火灾,消防车都进不来。”张大爷提出了自己的担心。

  记者采访时,正好遇到了一位正在解开地锁停车的司机。“我们也是被逼得没法才安装的地锁。我就住在这里,以前也跟相关部门反映过,没有人来管,干脆就自己安个锁,大家都在安,不安锁根本就停不到车。”市民庞先生说,他们也知道这样做不好,可为了停车方便,他们也只能出此下策。

  同样,在达巴路口往长城饭店的陡坡上,道路一侧也安装了很多地锁,导致本来就不宽的道路显得更加狭窄。采访中,许多市民都认为这种私装地锁的行为十分不妥,而且地锁边缘尖锐,对经过的路人特别是老人和小孩存在安全隐患。

  随后,四川新闻网记者来到了网友反映的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口。在该单位门前处,安装在马路旁边的10把地锁格外显眼(4把已废弃)。此时,一位司机正在解开地锁停车。了解后,才得知这位司机正是在对面上班的通川区某社区书记,据他所知,地锁是食药局向交警部门申请后规范的停车位,为了方便停车,食药局给他提供了一个停车位,地锁也不存在安全隐患。


黄马湾路段私自安装的地桩

  “小小”地锁到底该谁管?

  那么私自安装在马路边的地锁到底该由谁管理呢,又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四川新闻网记者走访了相关单位。

  4月10日,记者首先拨通了达州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的电话,对方表示对安装地锁由谁管理的情况并不清楚,需要询问达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交警支队表示,地锁属于城管部门负责,不属于交警部门,建议向城管部门投诉。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一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地锁安装在人行道上则属于城管部门管理,如果在安装在道路上则属于交警部门管理。针对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前的地锁,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位置需要跟交警和食药局反映情况。此处的地锁到底该哪个部门管理,城管局工作人员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那么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处于什么原因要安装这些地锁呢?四川新闻网采访了该单位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表示,之前他们并没有安装地锁,但有很多社会车辆乱停乱放,看起来很乱。“后来,交警部门建议我们加装地锁,我们还专门给交警去了函。主要用于停放执法、执勤车辆,也不存在外单位人员私自停用现象。”

  对于食药局的说法,达州市公安交警支队表示他们只允许食药局在该处划停车线,仅用于停放应急车辆,任何其它车辆都不允许停放;并没有同意也不允许他们私自安装地锁。如果私设地锁,则属于城管局管理范围。

  关于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前安装的地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其它地方私自安装地锁到底该由谁监管,四川新闻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律师说法: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冯骏律师认为: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停车位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不少小区因为没有物业公司的管理,或者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业主们争抢车位圈地私装地锁,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或其它公共场所设置地桩、私装地锁抢占车位。

  冯骏律师表示,如果单位或个人在公共区域私自安装地锁、地桩属于不当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如果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则涉嫌违法。

  同时,如果私自安装的地锁、地桩妨碍了消防车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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