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5日讯(记者 习淑祎)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依赖快递来收取货物和包裹,但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近年来,危化品快递危害人身安全屡屡发生,究其原因,很多运输企业在收揽包裹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开箱验视,导致危险化学品被混在一般运输品中,从而出现各种各样的危险问题,有的甚至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死亡。6月5日,在世界环境日这一天,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介绍了一起“危化品快递”案件。
记者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获悉,2016年5月24日下午,与A货运公司长期合作的B货运部收到某仪器公司托运的9件货物,开单时托运人申报托运物品为“日用品”。因当时为收货繁忙时段,工作人员并未对货物进行细查,就收下了货物。24日晚,A货运公司的载货汽车到B货运部承运装货,装货前,A货运公司也没有对货物进行验视,而是直接开始往车上搬运货物。在装货过程中,A公司员工发现货物中有硝酸类物品(发货人将货物外包装上印有硝酸二字的地方用封口胶有意缠住遮挡),正准备卸货,看到纸箱中货物已经在冒烟,就立即卸货报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涉案货物和在场人员一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次日将该案移交给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查明,A货运公司当天揽货配载的货物包含化学试剂硝酸、三乙醇胺、氨水、氢氧化钾、苯甲酸,其中除三乙醇胺、苯甲酸外都属危险化学品,而A货运公司仅具有从事“普通货运”的经营许可,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据此,行政主管部门对A货运有限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但A货运公司不服,认为自己并非直接承运涉案危险化学品货物,而是通过B货运部接货(B货运部已另案处理)。接货单上无直接“硝酸”等字样危险化学品品名,且公司工作人员在装货时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后,并未隐瞒,而是立即报告派出所且主动配合。同时,当时货运车辆是在装车过程中,不在行程中,不存在超越范围运输的情形。
于是,A货运公司向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A货运公司无奈只有先按照决定缴纳了罚款,但公司的负责人始终不能理解为何公司被处罚,对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的行为产生了质疑,于是他又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和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通字〔2015〕11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零担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货物受理是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防范夹带或瞒报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毒具、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等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确保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关口”和交运发[2011]414号《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货物受理工作是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之表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自货物受理开始的道路运输作业全过程,包括货物装卸环节。A货运公司报警前的货物接收、装载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A货运公司因未按照《全国集中开展危爆物品寄递物流清理整顿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之规定尽到验视义务,构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事实,又在经营过程中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客观上已造成了危害后果,不能免于处罚。A货运公司在发现危险化学品泄漏冒烟后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行政主管部门已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综上,行政主管部门对A货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及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A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表示,危化品的运输有其运输的特质,存在危险性,必须交由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运输,否则一不注意就容易造成泄漏,污染环境,危害人的健康。一般的快递或运输企业在收取包裹和货物时,一定要当面验视交寄物品,如果发现危险化学品等超出承运范围的物品时应立即拒绝收货寄送,这样一方面可以第一时间避免发生意外事故,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规避企业的法律风险,否则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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