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6月29日讯(记者 岳东)今日,记者从泸州市人社局获悉,由泸州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全市执行新的高温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从2018年7月1日起。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各地发放的高温津贴标准不一。
“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天8-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18元。”泸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各用人单位应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地按标准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人社等部门将对其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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