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四川拟制定出台地方金融条例

2018年07月24日 15:58:32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陈淋 编辑:邱令璐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4日讯(记者 陈淋)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根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近年来,在省委领导下,四川省金融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金融运行总体平稳、风险可控,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对四川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作出适度监管规范,对全省金融发展提出促进性政策措施,四川拟制定出台《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

  7月24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审议。省金融工作局局长欧阳泽华在会上介绍,《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发23号文提出,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欧阳泽华介绍,《条例(草案)》将中发23号文规定的属于地方监管的“7+4+X”类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范围,具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的地方金融组织;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从事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4类需要地方强化监管、提高准入门槛的地方金融组织;还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赋予地方监管的若干新型地方金融组织。

  地方金融组织是特殊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实行特殊的监管政策。中央层面已经设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根据中发23号文关于地方设立金融议事协调机构的要求,《条例(草案)》规定,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省地方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事宜(第七条)。同时,根据地方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强化省级监管职责,赋予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和地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重大监管措施由省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性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鉴于地方金融组织的特殊性,应当区别于普通工商企业,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监管手段,采取特殊的监管措施。《条例(草案)》参照《证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征求中国银保监会意见,分情形、分类别赋予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地方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管得住、管得好。

  按照中发23号文关于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提高准入门槛、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条例(草案)》根据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特点,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设立、活动的基本原则;对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从设立条件、批准程序和监管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等提高了准入门槛。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防控金融风险又是重中之重。《条例(草案)》设专章予以规范,从制度上、机制上防控金融风险。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地方人民政府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行为。二是明确风险监测预警。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制度,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推进金融信息共享,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三是明确风险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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