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0日讯(记者 习淑祎)炎炎夏日,将空调外机置于楼下邻居窗户上,震动、噪音、滴水,让楼下邻居苦不堪言,在面对楼下邻居以及物业的沟通也不管不顾,并叫嚣道:“喊楼下的去起诉我!”而邻居也忍无可忍,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件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开庭。
热浪、震动、噪音、滴水…… 楼下业主苦不堪言
2017年8月,当陈女士回到为儿子冷某某购买的龙泉驿某小区的房屋时,发现楼上业主不知何时安装了两台空调外机悬挂于自家卧室窗户上,而紧邻的右侧就是开发商为楼上业主预留的空调外机安装平台。当楼上空调工作时,外机排放的热浪,产生的震动、噪音、滴水,令陈女士一家苦不堪言,严重影响了陈女士一家的生活。陈女士在庭审中如是说。
更让陈女士出乎意料的是,当陈女士电话与唐某、李某某沟通,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将空调外机移至指定位置时,对方不仅态度蛮横,而且拒不拆移。陈女士向物业反映并由物业向唐某、李某某发出《违规整改通知书》后,唐某、李某某仍然拒绝整改,并叫嚣:“喊楼下的去起诉我!”。物业在了解情况中发现,唐某、李某某已将开发商为业主预留的空调外机安装平台改造成了室内空间。
无奈,陈女士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李某某拆除空调外机并承担陈女士因解决纠纷而产生的相应费用。
相邻关系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判决限期拆除
案件到了开庭审理的日子,但唐某、李某某仍然拒不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相邻关系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案涉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楼栋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栋全体产权人共有,且补充协议、业主临时公约进一步明确了空调外机应安装在预留位置,唐某、李某某为拓展室内空间,擅自将空调外机置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外墙上,且紧邻楼下业主窗户,既违反了管理规约,也对楼下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据此,法院判决如下:陈女士主张唐某、李某某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空调外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法院判决生效后,唐某、李某某并未予以理睬,仍未拆除该违规安装的空调外机,陈女士无奈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夏季百日攻坚战专项执行活动的强大声势下,唐某、李某某终于明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非儿戏,最终主动拆除了违规安装的空调外机,陈女士一家的生活终于也恢复了宁静。
法官说法:遇事多沟通协调,勿视判决为儿戏
就此,记者采访了案件的承办法官夏章红。夏章红介绍,这个案件只是法院受理的众多民事纠纷案件中的一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了,但其中也有一些启示:一是遇事应多沟通。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纠纷,其实就是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事,最终却因为沟通无效,闹得法庭上相见。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何况本案原、被告之间还是楼上楼下的关系。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切勿因一己之私而影响他人。二是不要试图躲避诉讼。“我们提倡矛盾纠纷协商解决,但也不要以为避而不见法院就没有办法。像本案中,法院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要求后,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以依法缺席审理,不利后果由不到庭的被告自行承担。”夏章红说道。三是不要视法院判决为儿戏。对法院判决不服,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当然可以上诉,但法院判决生效后就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不仅会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使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受到影响,而且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拒执犯罪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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