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逾11万家 入户调查9月启动

2018年08月29日 15:06:24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李慧颖 编辑:蔡晓慧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29日讯(记者 李慧颖)记者今日从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普查工作正有序进行。目前,我省清查建库数据已通过了国家普查办的审核,成功入库;9月我省将全面启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于2017年开展,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于当年12月印发了《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本次我省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开展污染源普查,对于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提供依据。目前,我省普查已取得三方面预期成果:掌握一套真实的,能够反映全省和不同区域、流域环境形势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形成一套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名录库电子地图;建立一套科学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

  据了解,本次我省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阶段,时间跨度为3年。2017年主要开展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机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制度规范等;2018年开展清查建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入户调查、启动数据审核与汇总、开展质量核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污染源档案建立、普查成果发布,开展总结验收与表彰活动等工作。其中,清查建库工作是污染源普查的基础性工作,对形成“一张图”极为关键,也是今年我省普查工作的重点。今年8月16日,我省清查建库数据通过了国家普查办的审核,成功入库。全省共清查出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7802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5916家、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729个、入河(湖)排污口12349个、生活源锅炉1833台,工业园区81个,确定将111930个清查结果纳入普查对象。

  下一步,我省将全面启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工作,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汇总、数据审核、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普查数据库等工作。1000余名省、市(州)、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约2万名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将手持移动采集终端和联网直报等现代信息手段,对全省111930个清查结果开展入户调查。据悉,入户调查重点是按照技术方案和报表制度要求,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情况,采集相关数据。

  热点问题答疑:

  什么是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即是对污染源数据的全面清查和统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点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我省有多少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有哪几个?

  根据国家下发我省的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是347078家,我省进行了比对、筛选、核实,排重补漏,形成四川省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补充名录库共54788家。我省选取乐山市五通桥区、南充市蓬安县、阿坝州松潘县作为全面试点地区,其中乐山市五通桥区也是国家工业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

  如间对污染源普查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污染源普查入员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承担什么义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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