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公安交警公布2018年前三季度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2018年09月30日 15:58:37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余开洋 编辑:崔凤娇

  四川新闻网达州9月30日讯(记者 余开洋 )今(30)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获悉,为进一步加强驾驶人管理,震慑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全力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近日公布了全市2018年前三季度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此次公布的黄杰等6名终生禁驾人员中,3人为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3人为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达州公安交警提示:一旦被终生禁驾,就意味着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机动车,请广大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共同维护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附:达州公安交警公布的6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及简要案情

  1、黄某,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3432,准驾车型C1。2017年06月30日23时45分,黄某饮酒后驾驶川S581**小型汽车,在大竹县318国2015km+3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黄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舒某某,男,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2411,准驾车型C1。2017年08月09日20时40分,舒某某驾驶川SK22**小型轿车,在达川区南外镇三里坪人文生态B线三里坪小学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舒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高某,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4914,准驾车型C1E。2014年08月22日20时53分,高某驾驶川SCB9**小型普通客车,在达川区南外镇二号干道科伦医贸集团门前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高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苟某,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0492,准驾车型C1。2017年12月09日16时10分,苟某饮酒后驾驶川SSM8**小型普通客车,在宣罗路2KM+8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苟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催某某,男,万源市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2********787X,准驾车型D。2017年08月07日16时40分,催凤川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万源市至白沙镇方向行驶至东区3号楼前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催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陈某,男,湖南省安乡县人,原驾驶证号码430721********4952,准驾车型C1。2017年11月01日19时,陈某醉酒后驾驶湘J928**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汉县胡家镇百兴街与石花路岔路口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陈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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