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9年04月08日 18:43:54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刘佩佩 编辑:王晓勇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8日讯(记者 刘佩佩)4月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获悉,为加强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城市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实现自然资源持久保育和合理利用,助推成都高质量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区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凡列入负面清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核准选址、批准用地。同时,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城市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和耕地,并禁止擅自改变城市森林公园内的农用地用途。

  《条例》提到,城市森林公园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分区管控、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统一。城市森林公园由生态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生态游憩区构成,实行分区管控、分类保护。具体功能分区由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生态核心保护区

  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

  生态核心保护区,面积不得少于360.0平方公里,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除必要的国防、应急救援、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外,禁止新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鼓励生态核心保护区内的原有村(居)民向周边城镇、特色小镇(街区)转移。

  生态缓冲区

  以发展现代农林业为主

  生态缓冲区,面积不得少于528.0平方公里,以发展现代农林业为主,允许适度建设符合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配套设施。生态缓冲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整体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局部建筑一般不得超过十五米。其中,超过十二米的局部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生态游憩区

  以景观建设和游憩活动为主

  生态游憩区,面积不得超过386.8平方公里,以景观建设和游憩活动为主,允许适度建设符合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特色小镇和景区化游憩园。生态游憩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整体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八米,局部建筑一般不得超过二十米。其中,超过十八米的局部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特色小镇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控制按照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执行。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这些区域内“三严禁”

  《条例》中提到,城市森林公园的生态保护很重要,因此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以下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严禁进行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龙泉驿区龙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龙泉花果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

  金堂县红旗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简阳市龙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

  以及城市森林公园涉及的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在城市森林公园内 这些行为不能做

  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转。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禁止对野生动物实施繁殖干扰、栖息地破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园内进行放牧、捕捞、采药、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

  禁止在生态核心保护区和生态缓冲区内进行开垦、采矿(地热、温泉除外),采石、挖沙、采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以及损害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活动。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禁止向城市森林公园排放水污染物。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规定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弃物。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烧荒、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核心保护区和生态缓冲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钱纸。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

  禁止在树木、岩石、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载体上涂写、刻划等影响景观风貌的行为。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禁止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园内放生外来入侵物种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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