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3日讯(记者 刘佩佩)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达,点点手机就可达到信息共享。而有些信息,是不能随意使用的。5月23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高新检察院了解到一例相关典型案例。刘某某发现四川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驿站”上使用了八张摄影作品,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2018年10月15日,刘某某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交8起案件支持起诉申请。
经审查,四川某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案涉摄影作品,且无证据证明其使用案涉摄影作品具有合理性,侵犯了刘某某对案涉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8年11月8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诉讼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四川某某公司同意向刘某某赔偿相关费用8000元,赔偿款项目前已全部履行到位。
检察官提醒,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注意使用人是否经过了权利人的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对于不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著作权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又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构成侵权。以本院案件为例,侵权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且在不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权利人的摄影作品,也就是说其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其它方式获得,侵权公司的该行为就已经侵犯了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介绍,成都高新区检察院立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区域特点,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在其首创的知识产权案件“双报制”基础上,补充完善“双引导”体系,即刑事引导侦查与民行引导维权相结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支持起诉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检察官主动帮助权利人分析案情,针对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研判,通过对案涉图片在场景、光线、角度、构图等关键因素的选取分析,确定底稿原件具有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当事人依法具有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通过对案件被告使用案涉摄影作品的载体、方式及其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模式分析,确定被告对该图片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侵害了权利人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案情清楚的基础上,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角度充分阐述支持起诉的理由,为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为出发点,积极协同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协商和解,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也督促了侵权人引以为戒,树立知识产权保护观念。
| 本网(平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
四川新闻网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