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养殖豚鼠190只 泸州一村民被处罚

2020年02月07日 18:28:58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岳东 编辑:蒋娜

商某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四川新闻网泸州2月7日讯(苏忠国 记者 岳东)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2月7日,泸州叙永县水尾镇观音阁村一社,当地森林公安局民警正在宣读一份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村民商某某因违法驯养繁殖,受到了没收豚鼠活体190只,罚款1500元的处罚。

  2月4日下午2时,叙永县水尾林业站工作人员报警称:水尾镇观音阁村一社村民商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家饲养了100多只豚鼠,请求天池森林派出所调查处理。接警后,天池森林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前往现场调查处理。经民警现场清点,商某某共饲养豚鼠活体190只,民警随即要求商某某出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商某某均未能提供,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天池派出所遂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

  民警查明,商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4日,从湖北省荆州市某公司引种豚鼠400只,在叙永县水尾镇观音阁村一社进行驯养繁殖,至2020年2月4日,商某某仍驯养繁殖有豚鼠活体190只,因驯养繁殖技术不到位,其它豚鼠在养殖过程中全部死亡。

  民警指出,商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叙永县水尾镇观音阁村一社驯养繁殖豚鼠活体190只,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商某某当场上交了罚款,并主动配合民警对190只豚鼠活体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叙永县委宣传部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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