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决定》公布之后,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在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的当下,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受到各界高度赞扬。相关领域的专家也提出了他们的建议和意见。
关于会不会误食?
野生动物,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允许食用的人工饲养的动物,看到这些表述,你会不会迷糊?如何让公众对野生动物有个清楚的认识?北京林业大学生态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倡导“禁食动物”“可食动物”和“倡导不食动物”的三分法,一是将“保护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大熊猫、金丝猴、穿山甲、果子狸等)和“疫源动物”(有证据证明可能为高风险、高致病性的野生动物,如蝙蝠、穿山甲、果子狸、旱獭等)纳入禁食动物“黑名单”。二是将商业性经营利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卫生安全的人工繁育动物(如鹌鹑、兔子、牛蛙、甲鱼、野猪等)纳入可食动物“白名单”,并以严格的检疫制度作为安全保障。三是将其他既没有证据证明可能携带传染病病毒,又没有证据证明不可能携带传染病病毒(卫生安全)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野外来源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如蝎子、蝗虫、竹虫、知了猴等),纳入法律倡导不予食用的“灰色区域”。全国人大代表、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教授陈瑞爱提出做好野生动物分类,把“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分清楚,将野生动物养殖规范化。
为避免不识野生动物而不小心违法的情形,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建议,对纳入禁止食用、捕猎、交易、运输的物种必须明确确定,进行全面宣传,要采取普通老百姓都能知悉、理解的方式,而不是只有专业人士才懂的方式向公众普及。可以在各种媒体,包括以新媒体形式,在村居、社区主要进出口等群众必经之处,进行落地宣传。
关于动物病毒传播
如何控制人工养殖的动物传播病毒的风险,也受到广泛关注。西南政法大学徐以祥认为,人工养殖需要遵循高度谨慎原则,实行全过程的严格监管,在名录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另外,还需要重点监管种源来源,养殖过程和用途及销往何处等问题。如果没有一个严格、精细和有效的监管体系,人工养殖的生态风险和健康风险很大。
针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之友等社会公益组织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提出建议时,提出应建立追溯和标识制度,以动物检疫标准作为商业性人工繁育许可的前置条件,严格监管野生动物交易每一环节。
陈瑞爱代表也持同样观点。她建议设立一个正面的野生动物养殖清单,严格检疫手续,允许进入市场,商家在销售养殖动物时必须明确其为人工饲养,做到合法来源可追溯。
关于各地落实
各地都在研究制定落实《决定》的细则,但尺度不一、地域间不协调的问题也暴露出来。黎霞代表认为,应统一一个国家级的名录和执法标准,减少基层执法人员的负担和执法难度。譬如一个物种是否“濒危”,它的指标应是在全国范围内统计,而不是某省份地域内的,但是各省可以因应某物种在本省范围内作保护性的工作指引和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决定今年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上位法修订未完成前,地方就先修订地方性法规,可能会与上位法冲突,又要重新修订。
黎霞建议,各地可以先充分调研、论证,哪些该列入野生动物目录,哪些该认定为人工繁殖技术成熟的家禽家畜类动物,做好情况调研,待国家修法完毕,再启动地方修法。但是在此前,对于经科学论证,确有必要马上纳入保护名录的物种,也可以地方先行。
被提上日程的还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尚伦生建议,首先把“普遍保护与重点保护”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这项原则的指导下,才能达到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其次,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动物福利法的一些内容,扩大野生动物保护区的范围,针对某些特定的野生动物在特定的季节,为他们投放食物,加大对于野生动物的防疫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类活动对于野生动物的干扰,增加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受害者的国家补偿力度等。同时,对于人工繁育、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不能搞一刀切,完全按照野生动物对待。这类情况也非常复杂,要区别对待。
(四川新闻网编辑邱令璐综合自正义网、光明网、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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