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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四川试行公证机构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期2年

2022年01月31日 00:08:40 来源:川观新闻 记者 兰楠 编辑:王敏琳

  1月30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改进公证工作作风,提高公证工作效率、提升公证服务水平,日前司法厅印发《四川省公证机构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的通知,制度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据了解,公证机构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提出公证服务需求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应将有关服务内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的制度。

  公证机构一次性告知内容包含:

  1.本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范围;

  2.本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范围(国内、涉外、涉港澳台);

  3.本公证机构服务时间、办证点地址、联系方式和已开放的线上(咨询、查询、预约、申办)公证平台路径等;

  4.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清单和取得证明材料的途径;

  5.公证收费标准和减免费用条件;

  6.公证书出具时限要求;

  7.不予办理、终止公证的适用情形;

  8.本公证机构所属的执业监管部门及投诉电话;

  9.法律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有关规定。

  通知要求,公证机构要根据实际,制定《公证事项一次性告知书》《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告知书》。并对当事人不明白的问题作好解答,避免当事人为提供证明材料多次往返。当事人到公证机构申办公证,承办公证人员要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的要即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及取得材料的途径、办理程序、受理要求等。对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有困难,确实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承办人员可以受当事人委托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由当事人进行承诺,公证机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通知还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协会要加强对一次性告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业通报、责令整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暂停评优评先等行业惩戒。记者 兰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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