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 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专题学习
2022年05月20日 21:55:44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陈淋 编辑:许成嵩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5月20日讯(记者 陈淋)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背景《扫黑风暴》电视剧去年火了一把,取材真实案件让大家直呼“硬核”。5月1日,现实中真正的“硬核”法规也来了。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为加强重点人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维护辖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5月20日下午,成都高新区桂溪街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集中教育活动。在活动中,律师魏巍就《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背景和意义,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犯罪案件的办理和保障等重点条款作专题讲解,并结合扫黑除恶典型案例着重强调了有组织犯罪的恶劣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根据律师专业讲解,桂溪街道司法所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鼓励他们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要求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要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重新违法犯罪。
通过此次学习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对如何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软暴力”有了准确的理解,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主动远离有组织犯罪、自觉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意识,为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新闻多一点】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又有哪些亮点?桂溪街道法律工作者带你一起学习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 的概念。
有组织犯罪: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六大亮点
亮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势力,严格掌握从宽政策
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亮点二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在查办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亮点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候选人资格审查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四
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受伤害,落实各方责任,建立防范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发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亮点五
打财断血,防止“死灰复燃”全面调查财产状况
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案需要,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报告个人财产及动向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亮点六
依法保障相关人员权益、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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