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邻水首例采伐楠木案当庭宣判
2022年06月23日 21:16:15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游伍琼 编辑:曾浩洋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广安6月23日讯(记者 游伍琼)记者从邻水县法院获悉,近日,邻水县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当庭宣判。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邻水县法院办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也是邻水县域内发生的首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0年12月,被告人林某了解到邻水县鼎屏镇某村5组有楠木,实地查看后将情况告知了被告人代某。
2021年4月,代某联系该组时任队长即被告人曾某,提出购买楠木,曾某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后表示同意。林某与参会村民达成协议,以1,000元/株的价格购买胸径15厘米以上的楠木树,同时让曾某帮忙出具了相关证明及手续。事后,林某将相关情况告知代某,并联系了本案被告人梅某,由梅某以400元/天的工钱负责带人锯树。后林某再次与村民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树兜。至2021年5月2日,被告人共计砍伐楠木44株,挖出树兜21颗。
经鉴定,被砍伐的44株树木为楠木,均为天然野生起源;楠木材积31.075立方米,活立木蓄积55.524立方米,市场价值138,335元。
审理阶段,四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开庭前向法院预交了罚金及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楠木44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林某是主犯;被告人代某、曾某、梅某系从犯,均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代某、梅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曾某有自首情节,结合四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各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退缴违法所得,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等情节,均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代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曾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梅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普法小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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