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他人“剧本杀”?罚!
2023年07月05日 11:10:46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张颍 编辑:黄成群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7月5日讯(记者 张颍)你玩过“剧本杀”吗?随着“剧本杀”日益流行,网络上出现了盗版、盗卖“剧本杀”作品的情况。近日,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获悉,该院受理了一起侵害作品署名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案件争议标的物就是“剧本杀”作品。
原创“剧本”被网络盗卖
原被告庭审激烈交锋
某文化传播公司向日本某推理小说家购买了其创作的推理小说(以下简称《某小说》)的改编版权。通过精心改编和设计,该公司制作了同名小说的剧本杀“套盒”,向市面发售。同时,该文化传播公司作为作者和著作权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了作品《某小说》。
后来,某文化公司发现,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某经营部未经许可,私自复制并在平台店铺内低价出售《某小说》电子版。某文化传播公司认为,该经营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某文化传播公司的署名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自身权益,将某经营部起诉至武侯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和因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
被告某经营部提交答辩状称,其已于2022年10月8日通过某平台将店铺过户转让,某文化传播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某经营部经营期间;过户前,仅销售了4单,经营获益仅13.99元,按照惩罚性赔偿5倍也就69.95元,没有给某文化传播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存在其他平台其他商户售卖某文化传播公司作品的行为。
复盘争议焦点
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
武侯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文化传播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经营部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况,并特别考虑“剧本杀”需要作者根据角色属性和剧情发展撰写针对不同角色的剧本,具有一定的创作难度,且“剧本杀”具有一定的“一次性使用”特点,侵权盗版的存在会挤压原创作品的市场空间。另外,案涉“剧本杀”配套有美术图片、音视频文件以进一步形象化、细节化作品内容,并配套有勘误、防杠指南、更新版组织者手册以进一步指导使用,而经营部对此全部未经许可提供,酌情确定经营部赔偿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武侯法院判决经营部赔偿文化传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驳回文化传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以剧本杀为代表的剧本娱乐产业快速发展,围绕“剧本杀”,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产生了许多法律纠纷。本案系武侯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剧本杀”的侵害著作权的案件,通过对剧本杀套盒产品整体进行分析,以剧本杀核心要素是剧本、其作品的内容分散不影响整体性表达的特点,将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本案的原告合法购买小说的版权,创作出剧本及配套道具后,又及时申请登记了作品版权,这些举措都有利于保护作品版权。在发现某经营部未经许可出售盗版剧本杀套盒后,某文化传播公司积极取证,起诉某经营部和平台,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值得鼓励。
同时,法院还关注到随着以剧本杀为代表的剧本娱乐的快速发展,对于剧本娱乐的管理持续加强,庭后法院向某文化传播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司在创作和经营中,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剧本内容进一步强化自审并做好适龄提示;关注该领域法律法规,适时依法依规对剧本进行备案;清晰化产品中权利人标注,强化提供的配套产品审查。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法院的建议复函表示感谢,并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按照建议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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