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高空抛物,刑拘!
2024年03月12日 17:25:17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谢川霞 编辑:黄成群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3月12日讯(记者 谢川霞)“砰”的一声,一空玻璃瓶从天而降,砸到楼下的幼儿园操场上,所幸无人受伤……近日,成都武侯公安双楠派出所根据群众报警,抓获一名高空抛物的嫌疑人。
幼儿园工作人员指认的位置
据幼儿园负责人回忆,2月27日上午9时许,双楠辖区某幼儿园负责人在巡视园区时,刚走到操场,就听到身后一声闷响,一空玻璃瓶从天而降。待她回过神来,发现隔壁小区楼顶有人影晃动,遂报警。
学校负责人反映最近隔壁小区楼顶偶尔会有人往楼下扔东西,都是一些生活垃圾或者玻璃瓶之类,老师们很担心会砸伤小朋友,但又无法确定抛物者身份。
“高空抛物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我们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双楠派出所副所长陈小华和民警司鑫铭赶到现场后,对涉事幼儿园及相关小区开展排查。通过走访询问,查看分析周边监控视频,最终确定系该小区7楼住户黄某实施的高空抛物。
经查,黄某近期在该小区楼顶种植了一些蔬菜,每日要给蔬菜施肥上药,为图省事,他便将用完的空药瓶及相关杂物从楼顶扔下。
目前,黄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图片、视频由武侯公安提供)
新闻多一点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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