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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检察机关发布5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06月26日 19:54:42 来源:四川新闻网 记者 谢川霞 编辑:卓灵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6月26日讯(记者 谢川霞)6月26日,第37个国际禁毒日,成都市检察院发布《成都市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白皮书(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及典型案例。

据了解,一年来,成都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毒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691件977人,批准逮捕550件751人;共受理毒品犯罪审查起诉案件695件997人,提起公诉669件913人;共受理涉毒洗钱犯罪审查逮捕案件22件25人,批准逮捕21件24人。

“当前案件呈现7大特点。”成都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举例,案件呈现毒品犯罪以贩卖毒品罪为主,毒品种类集中于传统毒品,新型毒品犯罪问题凸显,涉毒洗钱犯罪频发,寄递毒品、第三方运送毒品犯罪屡禁不止,毒品交易趋于网络化,涉毒人员年轻化、再犯罪化问题突出。

针对上述特别,成都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协同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清源断流”等专项行动;深挖彻查涉毒洗钱犯罪线索,重点核查毒资的来源、去向和收支账户,梳理异常资金流动;发挥检察建议“抓前端,治未病”的警示督促作用,推动一案一事向某领域深层问题根治方向延伸拓展;充分发挥“蓉检禁毒联盟”品牌的“群雁”效应,扩大禁毒宣传辐射范围,营造浓厚社会禁毒氛围。

成都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从突出从严打击,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围绕数字检察战略深耕禁毒工作,助力提升毒品违法犯罪惩治质效;常态化开展禁毒法治宣传等方面发力,进一步筑牢禁毒防线。

典型案例

一、卞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8月,被告人卞某某将从刘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的毒品加价人民币300元至600元不等,在成都市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同年8月14日13时许,卞某某将毒品藏匿在指定地点让购毒人员何某某自取后被公安机关挡获。经审查,卞某某使用其微信账号贩卖毒品26次,通过朋友杨某某微信账号收取毒资人民币573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12月8日,都江堰市检察院以卞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0日,都江堰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卞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卞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切实开展立案监督,追诉遗漏犯罪事实。都江堰市检察院通过梳理卞某某毒品交易明细,发现其多次使用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可能涉嫌洗钱犯罪,遂迅速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卞某某涉嫌洗钱的犯罪事实。2023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卞某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同时,都江堰市检察院结合购毒人员证言、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对遗漏贩毒事实进行审查,在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1次的基础上,依法追诉卞某某66次向他人零包贩毒的事实。

(二)落实“一案双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针对卞某某涉嫌利用他人微信账号掩饰、隐瞒毒资的洗钱犯罪线索,都江堰市检察院迅速向侦查机关提出捕后继续侦查意见,要求提取相关微信账号主体信息及交易明细、手机电子数据、询问相关证人,核实洗钱犯罪事实。为查证卞某某通过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的去向及性质,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聚焦涉毒洗钱犯罪事实,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有效、规范取证,完善证据体系。

(三)加强分析研判,准确认定洗钱数额。针对卞某某哪些处置毒资行为属于洗钱行为以及数额认定等疑难问题,都江堰市检察院通过检索相关案例、组织联席会讨论等方式,认为卞某某利用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将其中部分毒资提现至该微信账号所绑定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相关网贷,将部分毒资直接用于归还微信账号所有人杨某某的信用卡借款,将部分毒资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他人微信账号用于归还其网贷及日常消费的处置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洗钱行为,计入洗钱犯罪数额,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

二、陈某某贩卖毒品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从上家杨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先后多次在简阳市多地向吸毒人员诸某某贩卖。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审查电子数据发现贩毒线索。审查批准逮捕期间,简阳市检察院全面审查手机电子数据,在购毒人员诸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诸某某长期向陈某某购买毒品,且诸某某在明知一名为“轻轻”的微信好友向他人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轻轻”从陈某某处代购毒品,诸某某和“轻轻”的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简阳市检察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上述线索并要求立案侦查。

(二)监督立案“下游”贩毒犯罪。简阳市检察院对陈某某贩卖毒品案批准逮捕后,鉴于公安机关仍未对诸某某和“轻轻”立案侦查,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同步引导侦查取证,诸某某、“轻轻”(彭某某)均因犯贩卖毒品罪已被简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三)同步双查“上游”贩毒、洗钱犯罪。简阳市检察院在审查陈某某贩卖毒品案时发现,陈某某供述了其上家“老杨”的相关信息,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老杨”(杨某某)立案侦查后,简阳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并开展“一案双查”,发现杨某某还利用他人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再通过他人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收回毒资,涉嫌洗钱犯罪。为确保有效打击,检察机关继续督促跟进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涉嫌洗钱犯罪的侦查取证。2024年2月28日,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简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三、陈某某贩卖毒品抗诉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6次贩卖氯胺酮(K粉)给吸毒人员向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合计人民币4400元。2021年4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陈某某租住的小区将其挡获,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7克;从陈某某驾驶的车辆中查获氯胺酮、摇头丸等毒品485.15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全面收集客观证据。由于人、车、毒分离,毒品及包装袋未能提取到有效生物样本,陈某某否认贩毒,辩解他人使用过该车辆,其与车内毒品无直接关联。如何认定车内查获的各类毒品485.15克是本案争议焦点。为查明案件事实,以藏毒车辆和陈某某之间的联系为取证重点,成都高新区检察院针对性提出补侦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手机电子数据、车辆轨迹、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为构建指控体系夯实证据基础。

(二)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审查无罪辩解。“零口供”不代表没有任何供述内容和辩解。成都高新区检察院高度重视陈某某的无罪辩解,依法排除矛盾和疑点,围绕案发前是否存在第三人使用车辆,加强对陈某某针对性讯问,厘清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的动态变化过程。灵活运用正向证实与反向证伪思维,从合理性、印证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发现陈某某的辩解前后矛盾,且与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不符,依法不予采信。

(三)上下联动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一审法院认为车内毒品权属未查清,未将车内毒品计入贩卖毒品数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交叉组证的优势,对比陈某某手机基站位置、行车轨迹、小区监控、车辆出入记录,发现人车轨迹高度重叠,结合在陈某某处查获车钥匙,以及陈某某毒品交易习惯、手机内存在大量毒品交易暗语等,建立起陈某某与毒品之间的客观关联,依法应将车辆中查获的毒品计入陈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将陈某某贩卖毒品罪的刑期改判为十四年,判决已生效。

四、王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一)上游犯罪事实。2007年至2019年,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以牟利,王某某纠集陈某某、段某某等人,在成都市原青羊区苏坡桥乡、崇州市羊马镇、新都区新都镇、双流县中和镇等地设厂,采取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方法,大量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素并贩卖,非法买卖麻黄素达23196公斤。

(二)洗钱犯罪事实。王某乙、段某某、何某某、钱某某等人在王某某的纠集下,组织、策划成立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所得与公司收支混同,并通过个人账户存现、转账,以他人名义购置房产等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要分子,罗某某、王某乙、段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何某某、钱某某、王某丙、鄢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洗钱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洗钱金额高达人民币6.9亿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3月30日,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以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洗钱罪等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4月3日,青羊区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洗钱罪等罪分别判处王某某、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十年不等,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六千万元不等的罚金。王某某、陈某某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准确认定事实。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验、鉴定等方式补充客观证据,将各麻黄素工厂用电情况与证人证言进行比对,准确认定生产的麻黄素数量、获利情况等;加强与银行业反洗钱机构的联动配合,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涉案银行账户流水信息,通过将银行流水与其家庭收入进行比较,畸高部分且难以得到合理解释的,银行流水整体上认定为洗钱金额,考虑到个人日常生活所需,将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流水排除,保证认定的洗钱金额准确。

(二)正确适用法律。本案在洗钱罪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经多方研讨论证后认为,没有合理理由通过他人账户进行频繁转账、通过他人代持房产、将大量来源不明的现金转换为经营资金,结合证人证言、各被告人的密切关系及认知能力,可以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认定各被告人对涉毒犯罪所得具有主观明知。

五、黄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开始,黄某某先后多次驾驶丰田汽车在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向吸毒人员王某某、秦某某等人贩卖毒品“K粉”,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2022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黄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4包白色粉末,经鉴定,均检出N-乙基氟胺酮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月5日,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以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3月11日,新津区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黄某某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准确认定涉毒财产。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审查发现黄某某每次与吸毒人员联系好贩卖毒品后,均驾驶同一辆丰田汽车前往约定地点,但该车登记在一公司名下,遂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从该公司调取到该车的实际车主信息并询问了相关证人,查明该车系黄某某出资购买后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平时由黄某某实际控制使用,系黄某某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应依法予以没收,得到了法院判决认可。

(二)发现自洗钱线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成都市新津区检察院经审查,黄某某收取毒资所用的微信账号系从郑某某处借用,再通过郑某某的银行卡取现,黄某某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但未收集该银行卡所绑定的微信账号的使用情况以及收取资金后转入银行卡后取现的相关证据。为查清黄某某涉嫌自洗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从银行卡的所有人、取款地点、行动轨迹等方面详细列明侦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三)准确认定犯罪形态并提起公诉。虽然从黄某某身上查获的4包白色粉末未检出毒品成分,检出N-乙基氟胺酮成分,但黄某某、吸毒人员均称交易的是毒品“K粉”,因此黄某某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因所贩卖的含N-乙基氟胺酮成分的成瘾性物质未被列管,系贩卖毒品未遂,获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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