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传设计半成品给合作方?成都离职建筑师收到公司“千万索赔”律师函
2022年03月15日 08:07:11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章玲 金若珍 编辑:许成嵩
建筑师
否认擅发设计半成品 疑因讨薪遭公司发难
甲方澄清
“对成果不满意?我们都不知道”
公司回应
无可奉告“会内部处理”
3月5日,一份由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发出的索赔千万的“律师函”在网上流传,并登上成都本地微博热搜第一。
律师函称,王志为四川环亚筑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方案一部主创建筑师,2021年,因其多次违反公司项目管理流程,在与甲方的单线联系中,未经公司、中心及部门任何领导同意,擅自将正在设计的半成品成果发给合同商谈中的合作方,“合作方非常不满意半成品的设计效果,对公司失望至极”,直接导致合作方拒绝与环亚公司签约,合作商谈被迫终止。环亚公司认为,王志的行为导致两个项目合同直接经济损失1915万元,并严重影响了环亚的声誉与形象。根据《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要求王志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915万元。
这份“千万索赔”的律师函,随即引发网友热议,有人称,“就算打一辈子工也挣不到那么多钱!”也有人好奇,“建筑师究竟犯了多大的错?需要承担这样的巨额赔偿……”
那么,这场“巨额索赔”事件到底有何内幕?
当事建筑师:已离职,此事疑因自己讨薪而起
被索赔的建筑师是谁?他是否真的违反公司规定擅自发图而导致合作失败?记者经多方努力,找到了律师函中被索赔的当事建筑设计师王志。
说起这场“千万索赔”,目前已从环亚公司离职的王志显得比较淡定,他告诉记者,当他看到律师函时“都笑了”,也感觉很无语,“(律师函)也是能够随便发的吗?而且涉及数字金额巨大。”
对于环亚公司在律师函中列举的种种情况,他予以反驳,称公司这一系列事情都是由讨薪引起的,因为他与十多位同事目前正因欠薪问题与公司周旋,准备走劳动仲裁。他们要求公司支付去年11月~12月被公司恶意打低绩效而克扣的工资,以及去年未按年薪合同发放的约30%的年薪。他认为公司此举是为了恐吓他,“为了不发那5万块钱,就拿1000多万的东西来吓我,让我不要走劳动仲裁。”
那么,公司为何只给王志一人发律师函?据和他一起离职的同事介绍,主要是因为王志在讨薪者中职位较高,也正好是负责上述项目的设计师,加之每次在工作群里提工资问题,王志都第一个发言,“枪打出头鸟。”
对于公司所称的两个“被拒绝签约”的项目,王志表示,其中一个是去年5月做的强排项目,当时他并未添加甲方微信,因此就不存在与甲方单线联系的问题;另一个则是去年下半年由他负责的住宅项目,至今公司都还在推进中,因此也不存在“商谈被迫终止”的问题。据一起离职的同事介绍,两个项目如果达成,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左右。
王志认为,环亚公司的这一举动让他感到很寒心,甚至觉得有些“无耻”。这份广为流传的“律师函”也对他产生了很大影响,“因为设计行业都是通的,这份涉及金额巨大的律师函发出去,一般人都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对我个人名誉以及之后找工作都有影响。” 他希望环亚公司能公开致歉以及赔偿名誉损失,并称目前环亚未就此事主动联系他,他和同事也会继续讨薪维权。
甲方澄清:合作并未终止,相关项目还在推进中
记者也联系上其中一个项目的(甲方)设计负责人。据其介绍,这是位于四川绵阳某住宅项目的四号地,目前该项目与环亚公司的合作并未终止,“他们正在做,合同也正在汇报阶段,只是因为项目定位原因,进度没有之前推得那么急切。”
该负责人表示,该项目没签合同,跟王志是否发(设计)图没有关系。双方在对接过程中有过程稿的沟通是很正常的事,“合适就继续推,不合适就及时纠偏,在行业中也是很正常的。”当时王志负责四号地的前期对接工作,“环亚(王志)还出了一个方案比选的本子,把所有方案对比都写得清清楚楚,我们还说环亚做东西挺认真,领导都夸。”这次突然得知王志收到索赔千万的律师函,他们整个公司都十分震惊,“觉得有点扯。”
“律师函中说甲方对成果不满意,我们都不知道(我们不满意),不知道他们是从哪里得出来的。”
公司回应:跟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会通过正规司法途径解决
那么,环亚公司到底为何向王志发送这份律师函?3月7日上午,记者来到环亚公司位于成都天府四街OCG国际中心的办公点。据公司内部人员介绍,王志已于上周离职,他们也知晓这份律师函,也知道一部分同事在讨薪维权,但对于律师函中提到的具体细节,他不便回答。
记者就“律师函”问题向环亚公司提出采访申请,但环亚公司表示拒绝,“公司内部事情无可奉告,我们会内部处理。”对于律师函中提到王志擅发设计半成品一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想了解整个事情,可以直接找王志,我们这边不方便说。”另外,公司跟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会通过正规司法途径解决,也尊重仲裁委或是法院的判决结果,相信司法的公正。
记者从天眼查查询到,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是一家小微企业。
律师观点
向劳动者索赔1915万元 于法于理皆不成立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对于环亚公司所称“直接经济损失1915万”,曾林刚表示,正常来讲,影响签约的因素有产品质量、价格高低、服务质量等诸多因素,客观来讲并不是劳动者发送半成品就能决定是否签约。从另一个方面讲,如果劳动者发送的半成品本就是环亚公司真实水平的体现,那么即便劳动者没有发送半成品,最终也可能不会签约。因此公司将未签约的责任归咎于劳动者是不妥的。
同时,曾林刚认为环亚公司要求劳动者赔偿1915万的依据也是不足的,“该金额是签约金额还是利润?是毛利润还是净利润?”如果是签约金额,后期设计还有相应的成本,若是利润,环亚公司又如何证明该项目只挣不亏?利润的依据又是什么?“没有签约则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现在要求劳动者全部支付,于法于理皆不成立。”即便劳动者存在过错并给公司造成损失,也应考虑各种因素,而不能只考虑劳动者的行为因素,还应考虑其主观恶性;若生硬对劳动者苛以过重赔偿义务,则有违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法律精神和原则。
记者 章玲 实习生 金若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