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生父收取3万元“营养费”将亲生儿子送人 被判拐卖儿童罪获刑三年半
2023年05月17日 08:05:16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陈虹 刘亚东 汤小均 编辑:许成嵩
四川绵阳男子张某在网上认识了女子刘某,刘某生下一名男婴后,两人均无意抚养。张某随后在老家散布领养消息,称只需收取30000元“营养费”即可将孩子送人。
后来,在宋某某介绍下,蓝某支付44000元领走了这个孩子,其中宋某某收取了14000元中介费,将30000元作为“营养费”支付给了张某。事发后,刘某及其亲属报警,蓝某将男婴交还刘某。
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事发:收取30000元“营养费”后 他将亲生儿子送给他人
2021年2月,刘某和张某在网上认识,两人见面后发生过一次关系,然后长期异地分居。不久后,刘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张某,并于2022年1月生下一名男婴。刘某告诉张某,自己经济困难无力抚养,而张某更是无意抚养。
张某随后在老家散布消息,称只需收取30000元“营养费”即可将孩子送人。宋某某得知后,找到张某称可以介绍买家蓝某,但要收取中介费14000元。
2022年3月6日,经宋某某牵线,蓝某和张某谈妥,蓝某直接将44000元支付给宋某某,宋某某收取了14000元中介费,将剩余的30000元作为“营养费”交付给张某,以上费用含200元共同花销。蓝某付款后即将男婴带回三台老家抚养。
虽然无力抚养,但母亲刘某还是关心着孩子。得知孩子被张某收钱送给了他人,遂和亲属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得知刘某报案后,蓝某将男婴带至公安机关交还给了刘某。
焦点:生父的行为到底是拐卖儿童罪还是遗弃罪?
前段时间,张某、宋某某和蓝某均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方指控,张某伙同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二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蓝某收买婴儿,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月,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张某辩称,他虽然知道将孩子送人是违法行为,但将孩子给蓝某只是为了推卸抚养责任,即使犯罪,也应当属于遗弃罪。
同时,蓝某辩称,他是领养而不是拐卖儿童,给的钱是生孩子的营养费和医疗费,不是购买小孩的费用,之所以没办领养手续是因为不懂法,不知道要办手续。
判决:生父和介绍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以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根据张某的供述及庭审中对其作出的询问可知,张某并不确定自己系孩子的亲生父亲,即并不确定自己对该男婴负有抚养义务,故张某在主观上并不满足犯遗弃罪的前提条件;其次,经审理查明,张某确系该男婴的生物学父亲。
法官介绍,以亲生子女为对象的犯罪在构成拐卖儿童罪或遗弃罪时的区别为:在客观行为上,拐卖儿童罪表现为贩卖行为,即将自己的子女出卖给他人换取一定金钱的行为。遗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放弃抚养,即对亲生子女应当承担抚养义务而拒绝承担。在犯罪情节上,拐卖儿童罪中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即构成犯罪。而遗弃罪则以情节恶劣为必要条件,即要求手段、行为恶劣,或者对儿童身心等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等后果。在主观目的上,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即出卖亲生子女以换取一定的钱财。而遗弃罪在主观上虽不排斥将亲生子女换取一定数额的金钱,但重在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放弃、拒绝承担自己的抚养义务为目的。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和宋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婴儿,二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蓝某收买婴儿,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虹 刘亚东 记者 汤小均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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